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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大教师情侣被共享汽车撞亡 23岁新手司机被判4年

来源:红星新闻 时间:2020-11-13 07:42:50 编辑:胡泽鹏 作者:王春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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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2019年9月7日17时38分,一辆突然冲入人行道的共享汽车将一对厦门大学的教师情侣双双撞亡。

  警方调查后发现,事发时,23岁的肇事男子胡某荧领取驾照不足5个月,未在车后粘贴实习标志,负全责。肇事车辆所属的“摩范出行”,为华夏出行有限公司旗下品牌,事发时该公司没有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车辆本身没有租赁证,在厦门系非营运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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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现场

  2020年11月9日,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司机胡某荧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对于一审结果,死者李健与赵榕榕双方父母均不服,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订婚情侣回家路上被撞身亡

  肇事司机有自首情节一审获刑四年

  “自从女儿去世,我们就跌进了深渊,太痛了。”那一场车祸碾碎了两个家庭,四位老人陷入巨大的痛苦中。

  赵榕榕的母亲介绍称,女儿和李健是厦门大学研究生时期的同学,相恋四年,事故发生前,两人刚订婚,双方家庭正在筹备给这对年轻人购买婚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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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事故中身亡的年轻情侣

  红星新闻此前报道,李健是厦门大学人文学院教师,赵榕榕是厦大嘉庚学院教师。事发当日,二人前往厦门红点设计博物馆观展,之后步行回家。行至元翔货运站一号入口附近时,一辆车身印有“摩范出行”标识的小型轿车冲上人行道,将李健与赵榕榕撞倒在地。事故致李健当场死亡,赵榕榕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湖里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肇事男子胡某荧23岁,事发时取得驾照不足5个月,未张贴实习标志。当日,胡某荧左手扶住方向盘驾驶车辆,因操作不当,致车辆失控,冲入人行道,以致事故发生。在此事故中,李健、赵榕榕无责任,胡某荧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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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部分)

  据赵榕榕母亲提供的厦门理工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肇事车辆行驶过程中,在朝着李健与赵榕榕方向驶去时,车辆加速,鉴定意见书计算出的车速从59.2km/h增至66.3km/h,到事发点的车速为71.9km/h。

  2020年11月9日,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司机胡某荧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根据赵榕榕母亲提供的判决书,红星新闻记者看到,法院认为胡某荧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同时法院认为,胡某荧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诉,有自首情节,从轻处罚。其家属代为赔偿二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判决书显示胡某荧家属支付赵榕榕医药费7万余元,支付赵榕榕家属食宿费2.4万元,支付李健家属事故处理费2.4万元),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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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书(部分)

  李健与赵榕榕双方父母不服判决,已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递交了抗诉申请书。

  家属质疑肇事司机是否如实供诉

  已向检方提出抗诉申请

  根据死者双方父母提供的抗诉申请书显示,双方父母主要就肇事司机是否如实供诉提出异议。赵榕榕母亲的代理律师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胡某荧归案后,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也未“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情况,不能认定为自首。

  赵榕榕母亲的代理律师表示,胡某荧的供述中有8点与实际情况不符,其中包括第一次报警时未对警方陈述事实。律师表示,警方当时的接警单显示,报警内容为共享汽车与电动车相刮,后胡某荧在庭上推翻这一说法;胡某荧笔录中提到事发时的车速为30km/h到40km/h,与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测算的“59.2km/h至71.9km/h”不符;另外,律师称有证人称事发时事故车有超车意图,但法庭未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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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理工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肇事车辆当时的车速应为59.2km/h至71.9km/h

  此外,判决书认为,胡某荧家赔偿了李健与赵榕榕家属部分经济损失,被认定为从轻判决的根据之一。对此,赵榕榕母亲向红星新闻记者解释称,实际情况是赵榕榕在厦门市中医院急救时至身亡后,胡方出现4次拒付和不付的情节与行为,医疗费用均系赵榕榕亲属垫付。赵榕榕母亲的代理律师也表示,“经过多次协商,在赵榕榕亲属的一再恳请催促下,肇事者家属后来才将医疗费用赔付清。”

  同时,赵榕榕母亲的代理律师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出事时胡某荧的车速为71.9km/h,“那段路是没有限速标准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这样的城市道路限速应该是30km/h,肇事司机当时已经严重超速了,且他自述自己有近视,在出事时开车却没有戴眼镜并单手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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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亲人祭奠李健与赵榕榕

  “自始至终我们四位老人没有感受到肇事司机一家的歉意,甚至一开始他们连丧葬费都不愿意支付,是在警方的不断督促下才支付的。而司机家属支付给我们的2.4万食宿费,就成了从轻处罚的理由,可是两条年轻生命被剥夺,四位老人就此陷入深渊,这些痛苦谁看得到?这些又岂能是2.4万可以弥补的?”

  红星新闻记者 沈杏怡 受访人供图

  此前报道

  厦大教师情侣被共享汽车撞倒身亡 肇事司机是新手,平台方无责?

  9月7日17时38分,福建厦门元翔货运站门口,“摩范出行”一辆共享汽车冲入人行道,正面撞上厦门大学一对教师情侣——28岁的李健当场死亡,其女友赵榕榕被撞致重伤,经厦门市中医院抢救无效,于第二日死亡。

  这起交通事故经多家媒体报道引发广泛关注。

  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湖里大队编号为“第350206120190000164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23岁肇事男子胡某荧领取驾照不足5个月,未在车后粘贴实习标志,负全责。同时,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肇事车辆系非营运车辆,所有人为华夏出行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公开资料显示,“摩范出行”为华夏出行有限公司旗下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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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中丧生的厦大情侣

  事件

  肇事男子领驾照不足5个月

  事故发生前,李健与赵榕榕已订婚。二人同年出生,同是厦门大学硕士,又同在厦门大学工作。

  9月7日,二人前往厦门红点设计博物馆观展,之后,步行回家。在元翔货运站一号入口附近,一辆车身印有“摩范出行”标识的小型轿车以时速约71.9公里的速度冲上人行道,将李健与赵榕榕撞倒在地。

  现场视频显示,肇事车辆前保险杠破损严重,李健卧倒在车身左侧,他的女友赵榕榕倒在数米外。

  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湖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李健头部遭到重创,因重度颅脑损伤当场死亡。经诊断,赵榕榕重伤,盆骨碎裂、腰椎骨折、颈椎骨折、颅内出血、全身多处骨折、内脏严重受损……经厦门市中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9月8日10时许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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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认定书显示,事故车辆性质为“非营运”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肇事男子胡某荧23岁,取得驾照不足5个月,未张贴实习标志。事发时,胡某荧左手扶住方向盘驾驶车辆,因操作不当,致车辆失控,冲入人行道,以致事故发生。在此事故中,李健、赵榕榕无责任,胡某荧负全责。

  值得注意的是,肇事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

  调查

  共享汽车平台公司多次被罚

  死者家属质疑,肇事车辆性质为非营运车辆,但“摩范出行”却将其用于营运,“他们应当预见但却放任非营运车辆可能造成的危险,且这种危险涉及交通领域,危害公共安全,某种程度上已经涉嫌犯罪。”

  工商资料显示,华夏出行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汽车租赁,但不含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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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车辆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一位工作人员告诉红星新闻,“摩范出行”的确未在厦门取得营运资质。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企查查”数据显示,华夏出行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曾多次因“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等被泉州市交通运输局、厦门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处罚。仅在8月8日这天,该公司曾5次被罚。

  红星新闻致电华夏出行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负责人李欣,未获回应。“摩范出行”APP页面显示,因车辆年检,已暂停厦门地区运营。有媒体报道称,肇事车辆系租车平台违规投放,已被顶格处罚3万元。

  追责

  律师:平台公司“放任”导致悲剧

  北京知名律师周兆成认为,共享汽车的出现虽便利了人们的出行,但一旦平台公司放松用户准入门槛,则会带来可怕的后果。马路上一辆辆行使的共享汽车就有可能成为“马路杀手”。厦门案件的悲剧就是不具备营运资质的汽车公司“放任”的结果。

  那么在本案中,谁对死者负责?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以及根据交警对事故责任认定来确定赔偿责任,驾驶共享汽车所承担的责任,首先由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及商业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使用人即肇事司机,由于刚领取驾照,还在实习期间,在驾驶时,没有按照规定在车后粘贴实习标志,存在操作不当致车辆失控,在事故中负全责,应当承担不足部分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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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认定书显示,肇事者负全责

  那么,提供共享汽车的营运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周兆成认为,前述事故中,没有证据证明该事故共享汽车存在缺陷等过错,但共享汽车所有人存在将非营运车辆提供给驾驶人以及对驾驶人是否具备独立驾驶资质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因此,作为车辆所有权人的共享汽车公司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川有同律师事务所张柄尧律师认为,

  从刑事责任看,胡某荧交通肇事已触犯交通肇事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从行政责任看,因“摩范出行”并未在厦门取得汽车租赁经营资质,将面临包括停业整顿、罚款等行政责任;

  从民事责任角度看,该案属人身损害赔偿,事故中的过错方均有赔偿责任。因属肇事方全责,两名受害人在本次事故中不用承担责任。民事赔偿部分,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因“摩范出行”存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等行为,也应和肇事司机胡某荧一并担责。

  焦点

  共享汽车是否属营运车辆 目前不明确

  本案另外一个可能的法律争议点是,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规定,汽车租赁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门类中“汽车租赁”小类。道路运输服务则属于“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门类下的“道路运输业”大类。两者区别在于,汽车租赁中,承租人支付一定租金,取得车辆一定时间内的使用权。道路运输经营则是旅客支付一定费用,承运人负有将其安全送达的义务。

  根据以上区别,共享汽车更接近汽车租赁范畴。也正因如此,对于共享汽车是否属于营运车辆,目前法律上也还不明确。这也造成现实中,部分共享汽车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购买的也是非营运保险。现实司法中,若共享汽车被确认为营运车辆,而其购买的又是非营运保险,保险公司则有可能以保险标的物使用性质发生变化为由,在商业险上拒赔。

  红星新闻记者 王春 图据受访者


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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