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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荔县发布最新通告!事关进口冷链食品

来源:大荔县政府网站 时间:2020-11-18 12:24:57 编辑:谢磊 作者: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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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7号晚上,大荔县政府网站发布大荔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明确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已经储存在大荔县尚未批发销售的进口冷链食品,在全面消毒并取得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后,方可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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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通告为: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阻断疫情传播风险,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通告如下:

  一、自2020年11月15日起,凡进入我县的进口冷链食品,须按要求如实填报货主、报关单、车辆、司机及随车人员、货物流向等完整信息,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备。全县各承运进口冷链食品的物流企业、车辆业主和驾驶员,在承运进口冷链食品前必须查验核酸检测合格报告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无相关证明不得运输。

  二、自2020年11月15日起,未提供核酸检测合格报告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不得购入、运输、储存、加工和销售。凡新进入我县并在我县储存、销售、加工的进口冷链食品,在储存、销售、加工前必须进行外包装消杀和采样核酸检测(采样范围包括直接接触人员、冷冻食品、运输车辆、外环境)。

  三、自2020年11月15日起,全县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水产品市场、商场超市、冷冻冷藏库、冷链物流企业、餐饮企业等市场主体,从事进口冷链食品经营,必须向大荔县市场监管局申报从业人员、进口冷链食品种类等相关信息。在购入、储存进口冷链食品前,必须索取核酸检测合格报告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批发、分销的,必须向购入对象提供相关证明。零售的,必须醒目张贴相关证明。建立销售登记台账,批发、分销、销售各环节必须登记购买者的详细信息。

  四、自2020年11月15日起,凡运输、储存、批发、加工、零售进口冷链食品,未索取、保存核酸检测合格报告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由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后续检测、消毒、无害化处置及相关人员隔离等过程产生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五、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已经储存在我县尚未批发销售的进口冷链食品,在全面消毒并取得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后,方可销售。

  六、请广大市民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建议不网购或非正规渠道采购进口冷链食品,消费前主动查验有无核酸检测合格报告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购买时要正确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避免直接接触。


来源:大荔县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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