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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反对家暴 相关部门受理家暴投诉明确“首办负责制”

要闻 华商网-华商报 2020-12-01 07:05:02
[摘要]“当家庭成员遭受家暴后,除了报警外,还可以向加害人或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有关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11月30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相关情况,实施办法将于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共37条,从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救济、行为矫治、司法救济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反对家暴,相关部门怎么做?

  多部门协同

  明确“首办负责制”

  为保障反家庭暴力工作机制能够顺利运行,实施办法在人员、经费、技能、责任四个方面明确了相关内容和措施。围绕反家庭暴力工作确定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相关单位依法履行反家庭暴力工作职责,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卫生健康等多部门协同,各级妇女联合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为做好家庭暴力投诉受理,实施办法明确了“首办负责制”,要求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受理、跟进和转介工作,不得互相推诿;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重大家庭暴力案件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联合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处理。

  经历家暴,孩子怎么办?

  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也需帮助和保护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田文平介绍,实施办法中专门针对家庭暴力中保护未成年人做了进一步细化。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公安机关应当对施暴者出具告诫书;考虑到目睹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构成一定伤害,规定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应该依法予以帮助和保护。

  实施办法还规定了幼儿园、学校应对未成年人开展反家暴宣传,培养学生、儿童的反家庭暴力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时,学校和幼儿园等单位和人员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在对临时庇护场所的有关规定中,明确提出要根据性别、年龄实行分类救助,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害人应当安排专人陪护和照顾。

  “当家庭成员遭受家暴后,除了报警外,还可以向加害人或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有关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杨乐表示。

  隐蔽性强,当事人咋举证?

  社区、妇联出具的求助记录也可作为家暴证据

  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有很强的隐蔽性,举证困难,为了帮助当事人及时取得合法有效的家暴证据,实施办法进行了详细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及时出警,采取措施中包括“询问加害人、受害人、目击证人,并使用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固定证据,制作询问笔录;协助需要紧急救治的受害人就医,有伤情的,依法进行伤情鉴定”,“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取证,据实出具诊断、医疗证明。”

  “发生家暴后要摈弃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应该及时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投诉或者报警。”田文平说,报警回执、询问笔录、告诫书,社区、妇联、调解委员会、工作单位等出具的求助记录、调查笔录等都可作为证据。

  如何防止潜在严重家暴?

  申请保护令不以实际损害结果为前提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一些地方的经验表明,告诫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具有一定的威慑力,作为法律明确提出的两项重要的反家庭暴力措施,其实施效果对保护受害人和反家暴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实施办法做了进一步细化。在告诫书方面,实施办法明确了公安机关应当出具告诫书的情形、具体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统一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及有关信息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针对实践中部分加害人拒绝签收告诫书的情形,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加害人拒绝签收的,不影响告诫书的效力。

  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方面,实施办法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为前提,在上位法的基础上再次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仅在于保护受害人不受再次家庭暴力的伤害,更有防止潜在的严重家庭暴力发生的作用。发生了家庭暴力,或者存在发生家庭暴力的危险的,当事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华商报记者 李婧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杨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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