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乘坐地铁摔伤而引发的运输合同纠纷案。
2020年7月25日,原告顾某乘坐地铁时,发现车厢内无座位,打算站到对面车门旁的角落处抓扶座椅把手,但刚行至两门中间处时遇地铁启动,因惯性较大,原告站立不稳摔倒在地。
其他乘客赶忙扶他坐下,并通知车厢内巡逻的安保人员。工作人员拍照后,通知地铁站乘务人员对原告进行了紧急外伤处理,并使用云南白药气雾剂止痛。
因原告当时感觉伤情不重,便告知地铁乘务人员先自行就医,随后在两家医院检查和治疗,产生费用6.9万余元。因无法就赔偿事宜与地铁公司协商一致,原告诉至未央法院。
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被告作为承运人应当将原告安全运输至约定地点。根据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本案原告作为成年人,应知晓在乘坐地铁时要抓紧扶手以避免摔倒,但在列车启动时,原告未抓扶手是造成本次伤害的主要原因,故其对自身损害具有过错,要求被告按照运输合同约定赔偿全部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酌情认定被告赔偿原告30%的损失。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件已生效。
华商报记者 宁军
编辑:报社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