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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一男子倒车发生交通事故 撞倒行人致其死亡

渭南新闻 二三里资讯 2021-01-14 09:53:11
[摘要]被告人范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119******1471,户籍所在地渭南市华州区,住渭南市华州区赤水...

  被告人范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119******1471,户籍所在地渭南市华州区,住渭南市华州区赤水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9月1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委托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范某某驾驶陕E****7轻型栏板货车沿阎良区同飞小区内道路自北向南倒车行驶,不慎撞倒被害人苏某某,车辆右后部发生碾压,造成交通事故。范某某现场等待救援。苏某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经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苏某某系被行驶过程中机动车辆钝性外力作用致胸腔脏器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而死亡;经陕西西安金华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陕E****7轻型栏板货车右后部及底部所检痕迹符合软性客体(如人体)相刮擦痕迹特征。

  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范某某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苏某某不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二三里资讯

编辑:二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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