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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假团伙日均造出假币千余张 曾以制假视频威胁同伙不得退出

社会新闻 澎湃新闻 作者:陈雷柱 2021-01-14 21:47:32
[摘要]在网上多次购买假币后,四川男子樊某彬因不满假币质量,决定前往四川仁寿县自己学习假币制作。

在网上多次购买假币后,四川男子樊某彬因不满假币质量,决定前往四川仁寿县自己学习假币制作。从2017年10月到12月1日,他与同伙马某、段某等人平均每天制造千余张假币,面额共计374090元。制造假币过程中,甚至有人用制假视频威胁同伙不得退出。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起伪造货币案的终审裁定书,延安中院以伪造货币罪判处樊某彬、段某、郑某等5人缓刑到有期徒刑十一年半不等的刑罚,另有多人被另案处理。

买模板偷打印机,不满假币质量决定“自制”

裁定书显示,樊某彬自2017年3月开始,通过网络社交工具3次购买假币,每次购买50张20元面值假币共计150张。2017年5月,他加大购买数额,一次性购买了1000张20元面值的假币。同月下旬,樊某彬与马某(另案处理)相识后,二人相约一同前往四川仁寿县学习假币制作。

此后,樊某彬伙同马某、张某、何某及吴某(均另案处理)购买好制作假币的材料及物品,于2017年10月到11月11日在银川市兴庆区某小区出租屋内制造10元、20元、50元和100元面额的假币,每天制作500到2000张不等。

2017年12月1日,樊某彬被警方抓获,民警在其住所查获大量假币及制假工具。

据樊某彬到案后交代,他在2017年3月曾通过社交平台购买过假币,因质量非常差,他将假币烧掉了。也是从3月起,樊某彬萌生了自己制作假币的想法,此后,他又分三次在一名微信名为“王者”的假币贩子处购买150张20元面额假币。

2017年5月,樊某彬以每张1.5元到1.8元的价格一次性购买了1000张面额为20元的假币,他尝试对这些假币进行二次加工,使假币更真,继而以每张2.5元到2.8元的价格售出。也是在这次的加工和贩卖过程中,他认识了日后制造假币的同伙段某和马某。

据樊某彬交待,2017年5月下旬,他与马某相识后,二人到四川仁寿一个网名为“千军出版”的当地人处学习制作假币,马某出资购买了5台打印机和2万张纸,二人通过“千军出版”在一个网名为“老八凹凸模具”的不法分子手中,以500元价格购得电子版假币后正式“出师”,首批打印了1万张20元面额假币。

在此后制造假币过程中,樊某彬主要负责发快递。但因为假币效果不佳,最初他们曾在重庆与人合作制造假币。直到2017年10月,他们在重庆偷走“合伙人”的的打印机等设备后,来到银川租赁了一套出租屋,正式开启了自己的制假之路。

假币300张起印,工序繁琐有水印、盲文等

樊某彬与马某来到银川后,张某与何某也加入到团伙当中,何某出钱又购置了两台打印机后,他们又增置了两台电脑,由吴某负责排版调版,樊某彬和马某负责联系墨水、纸张等,其他人负责联系客源并发货。樊某彬称,这期间,他不记得共发出去多少货,但每天都会制造1000张左右假币。

事实上,整个假币制造过程在实际操作中远比樊某彬所述要复杂得多。而假币制成后,“走货”渠道问题也是一大难题。

据马某到案后供述,他是在网上聊天时,无意间在群聊中看到了一则广告,宣称有假币出售,通过这则广告,马某添加了众多假币群,并结识了张某及何某等人,这二人介绍,他们曾在南方“打货”(制造假币),但很多人都被警方抓捕,他们不敢继续在南方活动,于是决定转战北方。

马某有技术,张何二人有渠道,几人一番沟通后一拍即合,此后,他们商定由何某先去银川看看是否可以开展生产,再由樊某彬将技术人员带到银川试制,如果顺利则由何某出资购买电脑和打印器,马某提供场地,其他人负责协调购买原材料和发货。

从2017年10月开始,樊某彬、马某、何某等人陆续制造了面额共计数十万元的假币。2017年11月11日,因樊某彬与马某发生口角,次日马某提出“撤股”,樊某彬担心马某报警,便联系段某将打印机等设备搬走,第二天托运到成都。

樊某彬称,他与侄子、段某、吴某等人到了成都后在新繁镇租了一件房子继续生产假币,但很快就被警方抓获。据该案二审裁定书显示,2017年12月1日,樊某彬被警方抓获时,民警在起房内查获各类假币共计7439张,总面额166180元。另外,银川市公安局民警从马某、吴某处及何某寄往云南被退回的包裹内查获纸币4411张,总面额131410元,这些纸币后经鉴定均为假币。

两月制造假币37万,主犯被判11年半

2020年8月10日,延安志丹县法院对这起伪造货币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樊某彬伙同他人仿照人民币的面额、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使用复印等方法非法制造假币,冒充真货币,共计15580张,总面额374090元,其行为构成伪造货币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樊某彬在与他人共同伪造货币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起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樊某彬将伪造的货币予以出售,依法应从重处罚。

法院据此以伪造货币罪判处樊某彬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值得注意的是,案件审理期间,法院查明,在樊某彬、段某等人制造假币过程中,其团伙成员赵某及巩某曾提出退出,但被段某录制制假视频威胁脱离未果。段某等人分别被法院判处缓刑到有期徒刑八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樊某彬、段某等三人提出上诉,樊某彬认为,他与马某等人一起以制造、贩卖假币获利,但他只是售卖,应属从犯,且归案后认罪悔罪,请求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

延安中院经审理认为,樊某彬伙同他人非法制造假币,冒充真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伪造货币罪;段某、郑某、赵某及巩某购买假币后采用做旧、做水印、增加凹凸感等方法对货币进行二次加工,使其达到可使用程度,四人均构成伪造货币罪。

对于樊某彬称自己在共同犯罪中应属从犯的上诉意见,延安中院认为,樊某彬伙同马某学习伪造货币技术,积极购买实材,联系客源,寄送快递,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其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已根据樊某彬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太对、悔罪表现作出适当量刑。

延安中院据此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适当,于2020年12月22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澎湃新闻

编辑:王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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