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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凤一男子祭坟烧纸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被刑拘

商洛新闻 二三里资讯 2021-02-10 10:19:21
[摘要]2月5日14时许,丹凤县蔡川镇页山村发生一起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后丹凤县森林公安局民警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调查,并迅速侦破该起森林失火案。

  2月5日14时许,丹凤县蔡川镇页山村发生一起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后丹凤县森林公安局民警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调查,并迅速侦破该起森林失火案。

  经侦查查明:当日11时许,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在该村陈寺沟脑其祖父坟前祭坟烧纸,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较大,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失火罪,2月7日经报请丹凤县公安局同意对其立案侦查,2月8日县森林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周某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近期森林火险等级持续增高,森林火灾频发,在森林防火区严禁一切野外违法用火行为,一经发现公安机关将严厉打击,依法顶格处罚,绝不姑息!普法宣传:《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过失酿成火灾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失火罪与放火罪的界限失火罪与放火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与火灾有关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侵害了社会公共安全。

  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

  (1)在客观方面,失火罪必须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放火罪并不以发生上述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只要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即能成立。

  (2)放火罪有既遂、未遂之分。失火罪是过失犯罪,以发生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

  (3)主体要件处罚年龄不同,放火罪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即可构成;失火罪年满16周岁的人才负刑事责任。

  (4)主观罪过形式不同:放火罪由故意构成,失火罪则出于过失。这是两种犯罪性质的根本区别所在。司法实践在认定这种案件中,有时会发生过失犯罪转化为故意犯罪的情况。

  例如,某人在仓库吸烟无意中将未熄灭的火柴头扔到草堆上,当即起火。这时行为人本应奋力灭火以避免火灾的发生,而他却扬长而去,漠不关心,任火势蔓延,致酿成灾。这里行为人开始只是无意中将火柴头扔进草堆,并非故意制造火灾,本应认定为失火行为,但由于其先前的失火行为已经造成火灾的危险,行为人负有灭火、消除危险的义务。在其能够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明知不灭火可能造成火灾,却不予履行,听任火灾发生。这时行为人主观罪过已转化为间接故意,因而构成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放火罪,不应再以失火罪论处。



来源:二三里资讯

编辑:二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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