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临潼法院斜口法庭妥善处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牛某(2岁)诉奥莱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斜口法庭受理后,即通知原告监护人及被告到庭了解情况。经了解,原告随其父母在奥莱商场临潼店购物时,原告不慎摔倒,后被送至医院。原告监护人认为商场存在主要责任,要求商场全额赔偿医药费;商场表示其已尽提示义务,孩子受伤与其商场无关,双方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到庭后,办案法官现场观看了被告提交的视频,发现原、被告均存在一定过错。法官向原、被告释名法律规定后,在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前提下,主持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在本案中,原告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父母对其负有监护职责,通过视频可以发现因其父母未尽到相应监护责任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原告监护人应承担相应后果。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其负有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例如:安全提示义务、安装防护保障措施义务、设备设施等维修义务等,以防止像“电梯吃人”悲惨事故发生。如本案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华商报记者 宁军 通讯员 邓德波
编辑:报社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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