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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男子放炮炸死6条鱼被取保候审小题大作? 专家:应从严处罚

要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陈有谋 2021-02-23 06:57:48
[摘要]儿时使用炮竹在河里炸鱼的场景也许你还记得,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公众的环保意识也越来越强,儿时的很多行为可能会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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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儿时使用炮竹在河里炸鱼的场景也许你还记得,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公众的环保意识也越来越强,儿时的很多行为可能会触犯法律。这不,湖南两男子春节期间因为用炮竹炸了6条小鱼被采取刑事措施,引发普遍关注和热议。

  两男子炮竹炸鱼

  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2月22日,“湖南两男子用炮竹炸死6条小鱼被取保候审”的消息在网络热传。华商报记者注意到,相关报道来源于微信公众号“苗乡城步”一篇《城步森林公安局破获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的帖子。

  报道大意为:2月14日,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丹口镇村民兰某、蒋某为解馋,在丹口镇太平村河道内使用大型炮竹点燃后丢入河道中,爆炸将鱼震死或震晕后用网兜捞上来,二人通过此方式共捕捞到野生河鱼6条。犯罪嫌疑人兰某、蒋某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兰某、蒋某的行为违反了《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天然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之规定,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目前,兰某、蒋某被城步县森林公安局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

  华商报记者看到,该报道配图中一男子用手指着6条手指大小的小鱼、一个炮竹等物品。

  当地警方称事件属实

  因引发争议已删稿

  2月22日上午,华商报记者就此事联系上城步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相关人员介绍,有关报道是当地自媒体发布的,文章刊发后引发争议就删除了,具体情况不方便回应,要与县委宣传部联系。

  城步苗族自治县委宣传部相关人员介绍,该事件由城步县网信办负责,有关该案的具体情况要与网信办联系。城步县网信办相关工作人员称,据她了解,相关报道是城步县森林公安发布的,目前该事件由城步苗族自治县委宣传部统一协调、处置。“22日上午,城步县委宣传部专门就此事召开协调会,随后会向社会发布通报。”

  >>>热议:

  公安做法是违法必究还是小题大作?

  华商报记者注意到,对于城步森林公安的做法,网友意见不一。

  ■@王琼:小时候农村男孩春节时经常干的事,现在要入罪了,大家一定要学法、用法。

  ■@青山:保护环境、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位公民的责任和义务,现在很多地区禁止放炮,禁止禁渔期、禁渔区滥捕,两位村民以身试法,应该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为城步森林公安点赞!

  ■@青青:不管你炸了多少鱼,炸的鱼有多大,你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应该受到法律惩处。

  ■@小帅:两男子只炸死了6条小鱼,危害不大,追究刑事责任有些严苛。

  ■@大山:两男子是春节期间用炮竹炸的鱼,显然是临时起意,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追究刑事责任有些“小题大作”“上纲上线”,治安处罚或警告就可以了。当然,如果他们的作案工具是雷管或电网等,那就另当别论。

  ■@南风:爆竹放入水中自然会炸晕小鱼,但也可以玩,如何认定主观故意?这种行为上升到刑事案件有“拔高”的感觉,建议撤销刑事案件,依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训诫。

  ■@王一:法定犯又称行政犯,这种“法定犯”的设定,如果太违背公众认知和情感,就会让人质疑刑罚的正当性,也会伤害社会活力。

  >>>说法:

  遵纪守法和保护环境如何准确结合?

  法律专家对此案有何看法?如何做到将遵纪守法与保护环境、保护野生动物与准确适用法律相结合?华商报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律师。

  ●如果运用行政手段即可实现良治,则无需动用刑法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舒洪水:刑法第340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就本案来看,县级文件已明确将涉案区域列为禁止捕鱼区域,涉案人员通过大型炮竹炸鱼系禁止方式,上述行为属于在禁渔区通过禁止方法捕捞,事实上已经符合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犯罪构成,追诉并无不当。

  本案中非法捕捞物的数量、价值和捕捞方法、工具,对水生生物资源危害等情节,可以作为追诉时是否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当然如果该行为没有构成犯罪,可以由农业农村(渔政)部门等依据《渔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某一危害行为追究行政责任还是刑事责任,属于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问题,该界限的理性调整受到犯罪形势和刑事政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衡量刑事司法权扩张合理与否的重要标准是治理的实践效果。如果运用行政手段即可实现良治,则无需动用刑法,如果不能,刑事司法的扩张则具有合理性。

  从当前的社会形势看,对环境犯罪从严、从重处罚具有现实基础和政策支持。但具体到个案时,应当进行动态调整。舒洪水认为,本案中,行为人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进行刑事处罚虽然可以起到良好的社会警示效果,但容易模糊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之间的界限,不利于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环境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有效衔接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法治保障,处理好两者之间的界限标准至关重要。

  ●虽无必要上升到刑案高度,但公众应引以为戒

  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公益法律中心执行主任李恩泽律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相关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如第三条提到,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第四条: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李恩泽说,从披露信息内容看,本案是首次违法捕捞,且数量只有6条小鱼,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力和影响有限,未达到《刑法》所规定的严重程度,可以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结案,没必要上升到刑事案件高度,但公众应该引以为戒,不要进行不道德、违法的非法捕捞活动,破坏生态环境;执法机关也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及社情民意,严格把握执法尺度和标准,既要最大限度地扩大保护生态环境的影响和效果,也要避免执法偏差起到反面结果,过度侵犯公众的权利。

   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王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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