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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绕城修路可能导致“高速”变“低速” 车主呼吁减免费用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赵瑞利 2021-02-25 18:25:45
[摘要]如果修路导致“高速”变“低速”,绕城高速无法提供相应服务,是否应该给车主减免费用或者为包年用户延长使用期限?在国内其他地区,这一问题已经不是首次提出,有律师因此起诉高速管理方返还10元通行费。

  如果修路导致“高速”变“低速”,绕城高速无法提供相应服务,是否应该给车主减免费用或者为包年用户延长使用期限?在国内其他地区,这一问题已经不是首次提出,有律师因此起诉高速管理方返还10元通行费。

  车主:包年用户已经为高速买单 修路导致拥堵就该退费

  3月3日起,西安绕城高速即将开开展为期3个月的路面整治工作,实行半幅封闭施工,期间将实施交通管制。

  广大车主,尤其是往返于高新、曲江两地的车主听到这一消息的第一反应是:平时就够堵了,围挡施工岂不是要更堵?

  “从高新到曲江,除了三环就是绕城,通勤车辆总数不变、绕城道路封闭一半,拥堵是必然的。”家住高新,在曲江上班的车主李女士说,大家走绕城就是图快,修路后势必导致拥堵,“高速”变“低速”,支付了高速的费用却无法享受高速的服务,她觉得这并不合理。尤其对于办理绕城包年业务的车主来说,已经为高速通行买了单,而高速方面因为自身原因无法提供相应服务,就应该退费或者延长使用时限。

  “毕竟老百姓的钱也不是风刮来的,对于没包年的人的影响并不大,可以选择不走绕城高速,但是对于包年的人来说就没得选了。”市民杨先生也认为,凡是包年的大都是每天通勤必走绕城的,如果通行困难很可能导致限号日迟到。所以建议有关部门可以像去年疫情防控期间那样给包年用户延长一个到两个月的使用期限。

  针对车主的呼吁,华商报记者咨询了西安绕城高速管理方陕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称刚刚进行了机构合并,分工不太明确,需要联系相关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截至发稿,尚未给出回复。

  “高速”变“低速” 其他省份已多次呼吁减免费用

  其实这一问题已经不是第一次提出。

  华商报记者注意到,早在2013年,河北省石家庄市的一名律师就向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提出申请,要求对正处于改扩建期间的京港澳高速公路石安段的通行费予以免除或降低。原因是当年4月,京港澳高速公路石安段开始扩建,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分流、绕行和限速方案,从2013年5月3日开始至2014年11月30日,对京港澳高速公路石安段非禁行车辆(七座以上客车及所有货车)限速60km/h。

  2014年,广西南北高速改扩建施工影响通车也遭到车主质疑,认为修路期间应减少或取消原定的高速通行费。

  2019年11月8日,广东律师廖建勋驾车从番禺回东风路时经由华快通行时,堵车长达30多分钟。廖建勋一纸诉状将华南快速的经营者广州华南路桥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华南路桥”)告上法庭,认为因修路问题导致严重拥堵,“高速”变“低速”,从合同法上系“严重违约”,漠视车主利益,要求经营方返还过路费10元。

  “高速减免费用不应以无法自主决定为挡箭牌”

  华商报记者注意到,对法律界人士和车主的呼吁,多地的高速管理方都称:“减免费用不是高速管理方一方能决定的事,要由物价部门、财政部门和交通部门三方下发文件,高速管理方只是执行方。”

  2月25日,华商报记者连线采访到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知名公益律师廖建勋。廖建勋说,作为律师,他一直关注消费者权益,这起诉讼是自己的亲身体会。

  2019年11月8日,从番禺回东风路时经由华快通行时,平日10分钟的路程走了45分钟,后来了解到拥堵是修路引起,而且修路持续2个月,很多车主不得不每天忍受拥堵还要支付高速费用。廖建勋认为,车主驾驶车辆进入高速路,实质上就与道路经营方订立了服务合同,根据《合同法》之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高速管理方应当提供与车主支付价款对应的服务。

  廖建勋说,针对高速变“低速”要求退费的起诉,他应该是国内第一例,虽然要求返还的费用并不高,却关系到广大车主的利益,希望通过这一诉讼能唤醒收费公路的管理方对车主权益的重视。廖建勋称,诉讼中,高速管理方“华南路桥”认为,他们的收费是经过物价部门审批的,但他觉得,政府审批的是提供合格服务后收取的收费标准,不代表因为自身修路原因导致拥堵仍然可以按照原来的标准收费进行收费。

  廖建勋认为,高速管理方大都是自主经营的企业,拥有自主决策权,以收费标准不是自行决定为挡箭牌显然不合适,由于高速管理方修路等自身原因无法提供约定的服务,就应该建立一定的费用减免机制。同时也呼吁政府层面出台一定的政策,允许高速公路自主决定减免费用。

  据了解,廖建勋起诉“华南路桥”,要求返还10元过路费的案件目前尚未宣判。

  《民法典》已有规定 高速公路提供服务与车主缴纳路费不符 车主有权要求退费

  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在绕城高速上占道修路,“高速”变“低速”,如果高速公路管理方未在明显的位置公示,根据《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高速公路的管理方提供的服务与车主缴纳的过路费不符,构成严重违约,车主有权要求退费。

  但是,针对已办理预付费的车主,因车主在修路期间未享受到相应的服务,即便高速公路管理方履行了公示义务,车主也有权要求退还相应的费用。

  华商报记者 赵瑞利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报社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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