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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一水电站泄水致一家四口溺亡案庭审:是否自甘风险成焦点

社会新闻 澎湃新闻 作者:朱轩 2021-03-23 21:55:36
[摘要]此外,原告还认为,新民滩水电站上游的齐家坪电站对于事故的发生负有间接连带责任。

  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一座水电站在未预警的情况突然放水,在下游河边游玩的仵某一家四口躲避不及被冲走,溺水身亡。事发后,仵某家属起诉涉事的新民滩水电站,要求赔偿345万余元。

  此外,原告还认为,新民滩水电站上游的齐家坪电站对于事故的发生负有间接连带责任。

  该案于3月22日在临洮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未当场宣判。中国庭审公开网直播内容显示,庭审中,原告进入河道及其损害后果是否属于“自甘风险”(指已经知道有风险,而自己自愿去冒风险)的行为是争议焦点之一。控辩双方就事发河段是否设立警示牌、水电站泄水之前是否需要预警等问题展开辩论。

  焦点一:是否“自甘风险”行为?

  在庭审中,被告新民滩水电站方面认为,法院应驳回原告索赔诉求,死者到河道中心位置从事户外活动属于“自甘风险”行为。“受害人事先看到河道危险的牌子,了解到河道中心游玩可能伴随着危险损失或事故,但仍然自愿为行为承担可能后果。自甘冒险者,自食其果。”

  新民滩水电站方面认为,该案发生于禁止进入的区域。临洮水务局在河道旁设置了13块警示牌,河堤有高达8米的护坡,尽到了安全管理的义务,原告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危险区域。即使原告认为河边没有设置栏杆、警示牌等,也非水电站的责任,而应该向水务部门主张权利。

  原告仵某家属代理人则在庭审中称,原告的死亡并非因其无安全意识,事发时,河堤有台阶,台阶附近没有任何防护措施,村民很容易进入河道内。事发前,河堤周围没有警示标志,所谓的警示牌是事故发生后树立起来的。

  原告提供的《仵某等四人落水事件调查材料》称,当时出警处理该事件的新添派出所向镇政府汇报,“立即制作并在河道危险地段树立安全警示牌。”该材料的落款时间为2020年5月18日。而仵某一家遇难是在2020年5月16日下午。

  焦点二:泄水前是否应检查下游情况并预警?

  水电站泄水前是否需要预警也是庭审争议点之一。澎湃新闻此前报道,临洮县水务局曾表示,该起事故原因有二:仵某一家4人安全意识差,对警示牌提示没有引起重视,擅自下河所致;新民滩水电站水力自控翻板闸泄水未预警。

  仵某家属称,水利部2017年6月发布的《水力自控翻板闸门技术规范》要求,“在翻板闸门开启前,运行单位应检查下游是否有安全隐患并预警,避免下泄水流造成安全事故。”但在此次事故中,新民滩水电站没有提前预警。

  庭审中,原告方认为,根据新民滩水电站运行规定,水电站需要对水位进行测报,但事发时水电站没有按照水位测报,在水位上涨时没有采取措施,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齐家坪电站存在人为增大洮河水量的行为,从而导致下游新民滩水电站水量增大,对于事故的发生负有间接连带责任。

  庭审中,新民滩水电站方面认为,《水力自控翻板闸门技术规范》是行业规范,无法律强制力,要求泄水前预警无法律规范。新民滩水电站方面称,翻板闸泄水和泄洪不一样,水电站只有在接受上级部门通知或遇到特大自然灾害等情况才能向下游发出预警。而水电站翻板闸泄水时是受自然调节的,并不是人为放水,不需要预警。

  齐家坪水电站方面称,损害结果未发生在齐家坪水电站流域内,齐家坪电站没有安全和防护的义务。据水务局报告,齐家坪水电站的水是从闸顶溢流而出的,所以没有“闸开水出”、人为调节水流的过错,水流的增大与其无关。

  临洮县人民法院表示,因本案案情较为复杂、社会影响较大,将择期宣判。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20年5月16日下午,仵某一家四口在洮河边玩耍时,上游水电站在未预警的情况下突然放水,由于水位突然上涨,四人来不及撤离,被水冲走溺亡。


来源:澎湃新闻

编辑:唐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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