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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91万,延安司法局原局长雷霄一审获刑3年

延安新闻 二三里资讯 2021-03-28 16:06:40
[摘要]据公开资料显示,1962年出生的雷霄系志丹县人,大学文化,曾先后任志丹县政法委书记,甘泉县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党委书记,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党委书记、局长,延安市司法局局长等职。

  近日,华商报记者了解到,延长县法院对延安市司法局原局长雷霄犯受贿罪一审作出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中国裁判文书网也于日前对《雷霄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进行了公布。

  曾被通报表里不一,做两面人

  据公开资料显示,1962年出生的雷霄系志丹县人,大学文化,曾先后任志丹县政法委书记,甘泉县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党委书记,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党委书记、局长,延安市司法局局长等职。

  2019年5月29日,延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免去雷霄的延安市司法局局长职务。半年后,延安纪委监委发布消息称,经中共延安市委批准,市纪委监委对市司法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雷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雷霄违反政治纪律,表里不一,做两面人,为博取名誉违规印制宣传个人的书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用公款支付印制个人书册产生的费用,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违规向他人赠送礼品、礼金;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工作纪律,干预司法活动,违反考试管理制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雷霄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背离初心使命,理想信念丧失,毫无政治意识,特别是身为政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无视党纪国法,知法犯法,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市纪委监委会议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雷霄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违纪违法所得;将涉嫌犯罪问题及所涉财物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191万

  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雷霄在志丹任职期间,于2005年至2007年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承揽、索要工程,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74万元;其在担任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党委书记、局长期间,于2013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7万元。

  据了解,雷霄数次找下面乡镇的领导索要工程项目,交给他人来做后进行受贿。比如,2006年,雷霄向时任志丹县某镇党委书记刘某某要工程,刘某将一个井场平整工程给予雷霄,雷霄将该工程交由任某某具体实施。2007年2月13日,任某某取现12万元,将5万元现金交给刘某某,刘某某随后将该5万元现金送至志丹县委雷霄办公室。

  2007年,雷霄向时任志丹县交通局局长刘某某索要工程项目,刘某某将志丹县一水泥路工程给予雷霄,后雷某将该工程项目交由高某某负责实施。高某某借用河南一公司资质中标并签订工程合同后,发现该工程问题较多,便将该工程以32万元价格转包给了他人,高某某将其中的30万元现金送至志丹县公安局家属楼雷某家中。

  此外判决显示,2013年雷霄担任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党委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提拔任用过程中,分别收受孙某甲7万元,冯某甲5万元,李某3万元和雷某乙2万元,共计17万元,为该4人谋取职务晋升利益。

  犯受贿罪一审获刑3年,并处罚金20万

  庭审中,雷霄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与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提出其具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雷霄具有自首情节;已退缴全部赃款;一贯表现良好,可教育性较强;结合雷霄身体状况,建议对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雷霄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9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雷某在接受办案机关调查其他案件时,主动如实供述办案机关还未掌握的受贿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雷某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可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延长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一审判决雷霄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华商报记者 王健



来源:二三里资讯

编辑:二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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