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未央法院杨金翠法官审理了一起因网络条件达不到要求,而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90后”晁某系刚毕业的学生,为了在西安落脚,便通过被告某中介公司联系租房事宜,他也是一名资深网游爱好者,闲暇之余喜欢在“绝地求生”中“吃鸡”,对网络状况要求较高。因此,便提出房屋现有的wifi速度太慢,需要接通宽带网络,中介公司告诉他“绝对可以办”,双方当日便签订了租房合同,晁某也顺利入住,但他到营业厅办理宽带业务时,却被告知涉案房屋为高校家属楼,不能办理外网宽带。于是,晁某多次联系中介公司要求退租,协商未果之下遂自行搬离,并诉至未央法院,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被告退还剩余租金、押金等共计5755元。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是否可以连接网络宽带是影响原告租房意愿的关键因素,被告并非办理该业务的主体,在签订租赁合同前既未问询相关机构,又未将宽带办理成功与否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而涉案房屋自带的wifi已可满足一般网络需求,因此原告以无法办理宽带为由擅自搬离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某中介公司作为房屋管理者,在未了解真实情况的前提下给出错误信息,使原告产生合理信赖,也存在过错,亦应承担部分责任。最终依法判决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被告退还原告3359元。
法官提醒,租房者应当对自己的特殊需求尽到合理的注意和审查义务,提前将要求明确告知出租方,并亲自考察、询问相关单位能否办理。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要对特殊要求作出明确约定,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华商报记者 宁军 通讯员 杨金翠 王中堃
编辑:报社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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