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首页 > 新闻 > 天下 > 国际博览 > 正文

上百万吨核废水排入太平洋 日本的肆无忌惮难道没谁能管?

国际博览 华商网-华商报 2021-04-15 06:52:05
[摘要]试问一下,难道日本的这种不负责任做法没有谁能管吗?核污水排放有没有法律约束?

  律师

  日本行为违反国际法义务

  但条文中缺乏强制性制裁条款

  即便案件被受理

  也面临举证难度大、维权成本高等困难

  日本决定将福岛核电站的上百万吨核废水排入太平洋,这一做法非常不负责任,伤心的也将不只是太平洋,全世界都会受到影响。试问一下,难道日本的这种不负责任做法没有谁能管吗?核污水排放有没有法律约束?

  >>律师说法

  日本核污水入海涉嫌违法

  但受害方维权困难重重

  面对无数生命栖身的太平洋,将核废水往海里一倒了之的做法可“污”至极,日本政府一意孤行,难道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对此进行约束吗?

  核污水入海违反国际法义务

  日本属于国家不当行为

  “日本的这一行为涉嫌违法。”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赵琮律师向华商报记者表示,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日本有义务保护海洋环境,保证其海洋活动不对海洋环境产生影响。日本将核废水排入大海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国际法义务,属于国家不当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赵琮律师表示,与“核废水入海”相关的国际公约主要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以下简称“《伦敦倾废公约》”),日本是这两个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其承担着避免海洋污染的一般义务,包括“避免造成其他国家污染的义务”和“不将损害和危险转移,或不将一种污染转变成另一种污染的义务”、“用公认的科学方法观察、测算、估计和分析海洋环境污染的危险或影响”等,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各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活动的进行不致使其他国家及其环境遭受污染的损害,并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事件或活动所造成的污染不致扩大到其按照本公约行使主权权利的区域之外。”该公约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倾倒造成的污染:4.各国特别应通过主管国际组织或外交会议采取行动,尽力制订全球性和区域性规则、标准和建议的办法及程序,以防止、减少和控制这种污染。这种规则、标准和建议的办法及程序应根据需要随时重新审查。”日本将核废水排入海洋存在环境污染的风险,有义务估计和分析海洋环境污染的潜在风险,并公布核废水排放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因为据科学预测,这将导致整个太平洋甚至全球性的灾难性后果,而且这种灾难是无法补救且不可逆转的,危害的将是全人类还有地球上的所有生物。另外,日方应提前将核废水排放计划及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通知所有潜在受到影响的国家以及联合国和国际原子能机构等国际组织。日本擅自决定向海洋排放核废水,没有履行相关通知义务,这明显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缔约国倾倒污染物的程序要求。此外,《伦敦倾废公约》系专门防范倾有害物质危害海洋环境的公约,该公约明确禁止“从船舶、航空器、平台或其他海上人工建造物中的有害物质倾倒入海洋”,福岛核废水显然为含有“放射性废料”的有害物质,其从核电站倾斜入海洋的行为属于该公约所明确禁止的行为。

  众多相关国际公约缺乏强制性制裁条款

  日本核废水入海既然违反相关国际公约,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害者该如何追究日本的法律责任?赵琮律师表示,不管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伦敦倾废公约》、《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还是《核安全公约》,实际上其条文中都缺乏强制性的制裁条款。首先,从理论上来讲,日本核废水入海违反相关公约规定的国际义务,且给他国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受害国就可以向国际仲裁庭提起针对日本的仲裁,但现实操作中受害国寻求救济的难度极大,因为根据国际仲裁庭的规则,仲裁庭接受仲裁申请以当事国就争端达成了仲裁协议为前提,否则就无法受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日本政府是不太可能与任何国家签署什么“仲裁协议”的。其次,虽然韩国正考虑在国际法庭状告日本“排污”,但是向国际法院起诉在现实中操作难度也很大,与理论层面的情况类似,国际法院行使管辖权也必须以当事国同意为前提,日本同意的可能性基本没有。除了以上两个难度大的途径,还可以向日本国内法院起诉,但是难度同样不小——根据法律规定,由于日本核废水污染而受到损害的国家或个人有权向日本国内法院起诉,要求日本政府或东京电力公司就损害行为进行赔偿,而且关于核损害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也有一些现行有效的国际公约可以参考,例如《关于核能领域第三方责任的巴黎公约》、《关于核能领域第三方责任的布鲁塞尔补充公约》、《关于核损害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等,而且日本加入了《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但这一救济方式的实现难度和风险依然很大,主要是日本政府的立场和政策将极大地干预法院的裁判思路,增加诉讼成本,也面临着极大的败诉风险。

  即便相关案件被受理

  受害方极难进行举证

  目前,从国际法的角度入手进行分析确实存在难度,即便是国际法庭或者日本国内法院受理了相关案件,受害方也极难进行举证。不管向哪一法律机构进行起诉,该案件都会被归入侵权索赔的范畴,需要由受害方证明排放核废水的行为与危害结果有关。但一方面,对日本倾倒废物中有害物质的含量、倾倒时间和排放量等数据的举证极为困难,因为相关证据都掌握在日本政府手里,社会公众难以获取;另一方面,根据日本媒体的报道,日方排海工作预计2年后开始,将持续30年,拟排放核废水超过100万吨,排放数量巨大、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但由于任何损失的赔偿请求都需要切实的数据支撑,因此损害后果的举证难度非常大。比如,某国渔业协会要就日本的排废入海行为起诉日本政府,损失方面其就需要证明遭受的实际损失数据,通常该类数据会用往年的平均盈利与遭受影响后的实际盈利进行比较,其差额为损失额,但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日本政府就会就该数据及算法提出各种质疑。

  国际法本质是寻求和平维稳之策

  一般受侵害者维权成本极大

  赵琮律师进一步分析认为,从法律关系上讲,日本核污水入海与受害方的损失之间还必须要有因果关系,而这个因果关系的证明在实际操作中也非常难。核废水对人体、对环境的影响往往是累积性的,可能在短时间内没有明显的体现,而是跨越了较长的时间阶段,比如废水中含有一种无法处理的放射性物质“氚”,虽然氚的毒性低,但对人体的影响比较大,会导致人体内的β衰变,其半衰期为12.43年,如果人体大量吸入氚,会严重损害人体健康。但每个人的体质不一样,且时间跨度又这么长,再加上氚损害身体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很难从因果关系上判定两者之间的必然联系,而且被告方通常会对该因果关系进行辩证,让一个本来就难说清楚的事情更加难了。

  综上所述,国际法已经为日本就核污水入海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是提供了一定的理论依据,但国际法的规范本质是一种寻求和平的维稳之策,在实际操作中有一定难度,对一般受侵害者而言维权成本极大,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日本才敢这么不负责任、一意孤行、肆无忌惮。 华商报记者 王利民

  >>中方表态

  日本官员:核废水喝了没事

  赵立坚:请他喝了再说

  针对日本政府正式决定以海洋排放方式处置福岛核电站事故核废水,外交部发言人赵立坚14日说,海洋不是日本的垃圾桶,太平洋也不是日本的下水道。

  当日例行记者会上,有记者问:日本政府决定以海洋排放方式处置福岛核电站事故核废水,韩国方面就此召见日本驻韩大使,表示严正抗议。俄罗斯也表示严重关切,称日方应展现透明和责任感。欧盟委员会发言人称,日方应在充分履行国家和国际义务的情况下确保任何排放的绝对安全。但我们注意到,日本个别官员表示“这些水喝了也没事”。美方还感谢日方保持透明的努力。中方对此有何评论?

  赵立坚说,日本媒体称,日方排海工作预计两年后开始,将持续30年,拟排放核废水超过百万吨,排放数量之大,持续时间之长、涉及地域之广、风险等级之高前所未有。“这里我提出三个问题,希望日方回答。”

  第一,日方真的听到了国内外的质疑和担忧吗?日本执政党一些议员表示,核废水应长期储存而非一排了之,现在做决定欠缺考虑。日本渔业协会发表抗议声明称,政府决定将给渔业带来沉重打击,“绝对无法接受”。日本东京、福岛等多地13日发生抗议游行,当地民众打出“海洋在哭泣,鱼类在哭泣,地球在哭泣”等标语。

  赵立坚说,除中国、韩国、俄罗斯、欧盟外,311个环保团体向日方表示坚决反对。绿色和平日本办公室气候与能源项目主任称,尽管日本有技术、有条件建更多储存罐,却选择把核废水倾入太平洋。日方决定无视生态环境,完全是不正义的。

  第二,日方此举真的符合国际法吗?日方决定将开创严重核事故处理后废水向海洋排放的先例。日本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应当知道公约有关规定。根据公约,各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事件或活动所造成的污染,不致扩大到行使主权权利的区域之外。但由于洋流、量级、洄游鱼类等因素,日本核废水排海将不可避免地造成跨境影响。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核安全公约》等,日本还需承担通知并充分协商环评监测、采取预防措施确保危险最小化、保障信息透明等国际义务,日方承担这些义务了吗?

  “有人说,日方作出决定征得了美方的‘许可’。我要强调的是,美国的‘许可’不等于国际社会的许可。美国居然还对日方表示了‘感谢’。”赵立坚说,既然美方重视环境问题,就应该负起责任,从维护海洋环境和人类健康安全出发,敦促日方以诚实、科学、负责任的态度,慎重对待福岛核电站事故核废水处置问题,而不是不分是非、不讲原则,采取双重标准。

  第三,日方拟排放的核废水真的符合国际标准吗?国际原子能机构专家组评估报告明确指出,福岛核电站现有经过处理的含氚废水中仍含有其他放射性核素。据东京电力公司统计,核废水中共含有62种放射性核素。2018年8月,环保人士经过分析东京电力公司发布的数据发现,处理后的核废水远远不止残留氚。其中,2017年度的核废水中有60次碘129严重超标,核废水中还存在锶90严重超标的问题。据媒体报道,加拿大已经在其西海岸的三文鱼身上检测到放射性元素。在美国夏威夷海域,放射物含量的水平已经达到先前的两倍。有关迹象都表明,日本福岛核污染可能已经扩散到北美地区。

  “海洋不是日本的垃圾桶,太平洋也不是日本的下水道。日方处理核废水,不应让全世界买单。至于日本个别官员称‘这些水喝了也没事’,那请他喝了再说。”赵立坚说,日本水俣病殷鉴不远,当地受害民众的伤痛还未抚平。日方不应忘却历史悲剧,更不应揣着明白装糊涂。

  赵立坚说,中方强烈敦促日方认清自身责任,秉持科学态度,履行国际义务,对国际社会、周边国家以及本国国民的严重关切作出应有回应。日方应重新审视福岛核电站核废水处置问题,在同各利益攸关国家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前,不得擅自启动排海。中方保留进一步作出反应的权利。 据新华社

  韩国:考虑在国际法庭状告日本“排污”

  韩国总统文在寅14日就日本决定向海中排放核废水向日本驻韩国大使表达严重关切,同时要求官员研究把“排污”一事提交国际法庭。

  韩国总统府发言人康珉硕说,文在寅当天接受新任日本驻韩国大使相星孝一递交的国书,随后在交谈中告诉对方,作为与日本邻近的国家,韩国对日方决定把福岛第一核电站核废水排放入海“严重关切”。文在寅要求相星孝一把韩方态度转达给日本政府。

  康珉硕说,文在寅同一天在总统府内部会议上要求政府部门“积极研究”把日方“排污”一事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

  韩联社报道,韩国外交部同一天说,正考虑在国际层面针对日方做法采取法律行动,将与国际原子能机构及相关国家合作,确保日方排放受到“可接受、科学和客观”核查。 据新华社

  美国:一边声援日本,一边拒其核污食品

  日本政府决定将东京电力福岛第一核电站处理水排放入海,引起多方强烈反对。然而,美国竟声称日本“公开透明”。但在美国“声援”日本的背后,却仍禁止部分日本食品进入该国。

  美国国务院发言人内德·普莱斯表示,针对日本核污水入海的决定,美方认为日方的措施“似乎符合全球公认的核安全标准”。但在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3月再次修订的99-33进口警示中,一系列日本食品仍被禁止进入美国。FDA强调:“由于与辐射和核污染有关的公共卫生问题,FDA已加强对日本管制产品的监督。”FDA还表示,由于“放射性核素污染”,相关部门应对日本产品进行扣留,而无需进行检查。据FDA公告,涉及的日本食品包括:牛奶、干奶制品;鱼、海胆、蛤蜊等海洋生物制品;肉、肉制品和家禽;蔬菜、蘑菇、奇异果等,涉及青森县、福岛县、茨城县、岩手县、新泻县等多地。

  分析人士指出,美方公开支持日方,原因之一就是美日同盟的考量。专家称,这是一场恶劣的地缘政治表演,传递出“政治和舆论手段能洗白一切坏事”的错误信号。另一方面,还有分析认为,西方国家纵容日本向海洋排核废水,与他们自己上世纪的“前科”不无关联。据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数据显示,从1946年到1993年间,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比利时、荷兰、瑞士等13个国家,共向海洋倾倒超过20万吨固体核废料,其中单是美国,便向北大西洋和太平洋倒进至少19万立方米放射性物质。 据中新网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张佳萌

相关热词搜索: 日本 核废水 太平洋

上一篇:日媒爆料:日本“番茄酱之王”停止进口新疆番茄 下一篇:拜登或将阿富汗撤军延至9·11:廿年战争终结可否带来和平?

表达看法

本地 新闻 娱乐 财经 数码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