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上午10时,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在该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由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马某犯袭警罪一案,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以来西安全市首例袭警罪案件。
法庭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13日1时许,被告人马某在碑林区兴正元广场某酒吧内借酒闹事,无端骚扰酒吧内女性工作人员且拒不支付所消费的酒水钱。后酒吧工作人员拨打电话报警,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柏树林派岀所接警后指派民警君某、辅警刘某前往现场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进行调解,被告人马某仍拒绝支付所消费的酒水钱,民警遂将被告人马某带上警车准备带回派出所作进一步处理,被告人马某在警车上不听民警劝阻且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并用拳头击打民警君某面部,用脚踢踹辅警刘某胸部,将辅警刘某踹倒在地,造成民警君某面部受伤,辅警刘某胸部受伤,后民警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使用催泪喷雾将被告人马某制服并带回接受调查。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马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法庭在查明上述事实后,当庭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马某表示服从判决。
华商报记者 宁军
编辑:报社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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