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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拉舞伴起身致其截瘫 二审改判女童及监护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社会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2021-07-21 07:06:27
[摘要]5岁女童小季在舞蹈培训课期间,帮练习下腰的小丁起身,却导致小丁跌坐在地上,不幸脊髓损伤、截瘫。

  5岁女童小季在舞蹈培训课期间,帮练习下腰的小丁起身,却导致小丁跌坐在地上,不幸脊髓损伤、截瘫。一审法院判决小季及其监护人承担10%的责任,培训中心承担90%的责任。近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判决小季不负法律责任,由培训机构承担受伤女童小丁各类费用211万余元。

  案情回顾

  5岁女童拉练舞同伴起身 致对方倒地后截瘫

  小季和小丁(5岁)在江苏省兴化市某舞蹈中心学习少儿中国舞蹈。2018年12月15日下午4时50分,二人正上舞蹈课,老师要求学员下腰起身时,包括小丁在内,有部分学员未能及时起身。小季发现小丁未能及时起身,走到小丁身前,将其撑在地上的双臂拉起,致小丁后背着地,跌坐在地上。小丁随即表现出不适,但当时舞蹈老师背对着二人,并未察觉。且根据舞蹈中心规定,学员在教室上课时,家长不得进入教室,可在等待区域通过监控视频查看教室内孩子练习情况。

  当晚,小丁感觉下肢疼痛,家长立即送其到医院检查治疗。后小丁被诊断为脊髓损伤、截瘫。

  法院判决

  两审:一审认定承担10%责任 二审改判女童免责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小季及其监护人承担10%的责任。

  法院认为,小季虽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对危险的基本认知能力,但是其拉起小丁撑在地上双臂的行为,直接导致小丁的损伤后果,因小季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由小季的监护人承担。

  后被告方均不服,上诉至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此案的二审判决书。判决书显示,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小季及其监护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培训机构承担受伤女童小丁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等各类费用211万余元。

  至此,这起争议3年多的“女童热心助人致伤案”终于尘埃落定。

  焦点:应当鼓励支持孩子帮助他人的举动

  法院认为,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季在小丁下腰起身困难时,出于帮助同学的善意,自发前去帮助,该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季主观上没有伤害小丁的故意,客观上也不具备能够预见其行为可能导致小丁损害的认知能力,故小季对于小丁的损害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小季的监护人季某、王某,出于对小丁受伤的深切同情,在二审中自愿补偿小丁50000元,体现了中华民族互助友爱的传统美德,法院对此举深表赞许并予以允许。

  本案审判长指出,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法律应当鼓励和保护这一善举。小季出于帮助同学的目的,虽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但是仍应当鼓励支持孩子帮助他人的举动,不能因为个别意外事件,而寒了孩子乐于助人之心。

  律师说法

  二审体现了法律对道德行为的鼓励和保护

  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黄竞之

  出于照顾伤者、弱者的考虑,对关联人员各打五十大板,在“扶不扶”的问题上,司法实践中不排除会出现这类“和稀泥”的做法。法律应鼓励助人为乐等公序良俗,实际上,《民法总则》第184条对助人为乐的行为明确进行保护:“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该规定也被称为“好人法”。

  一审认为助人为乐的小季承担部分比例责任,但出于对事实与法律的综合考量,本案二审对一审判决进行了改判,这既是法律公平正义的体现,也是法律对道德行为的鼓励和保护。

  对伤害结果不存在过错 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祁占荣

  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合法有据,能对社会风气起到正面作用。

  首先,小季不存在伤害故意,小季作为幼童,帮助同学起身行为是善意的,小季对伤害结果也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反而是舞蹈中心在组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下腰训练时,没有提供护具及足够专业教师监管,没有尽到合理的保护、管理义务,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舞蹈中心应当对小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道德是法的价值基础 是判断、评价法的价值尺度

  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梁涛

  小季、小丁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季、小丁的父母有教育和保护小季、小丁的义务,但当小季、小丁进入舞蹈中心时,该监护职责发生了转移,舞蹈中心应承担小季、小丁父母的保护义务。本案中,舞蹈中心在舞蹈课期间,小丁所受到的伤害均应由舞蹈中心承担责任。

  至于小季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要从小季的身份、年龄、行为目的来进行判断。首先小季亦属于舞蹈中心的学生,不属于舞蹈中心之外的人员,不符合《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身份要求;其次因为小季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于帮助小季下腰起身的危险性无任何认知的可能性;再次小季的行为系帮助之目的,乐于助人系中华民族千年来形成的传统美德。故基于以上三点理由来讲让小季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

  道德是法的价值基础,是判断、评价法的价值尺度,二审法院的判决充分论证了法律与道德二者的取舍,就本案而言,仅适用法律就能够判定责任主体,传统美德的认定体现出法律的温情。

  网友热议

  物理法师:事情很不幸,但盲目归责或错误或滥用公平责任的时代已过了,如果没有人有过错,就让不幸停留在发生之处。

  全是爱豆丑图:孩子才5岁,本就不可能判定担责,这种监护责任就应该是培训机构承担,如果培训期间有家长在,那么家长也该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

  妖精的暹罗猫舍:我小时候也学舞蹈,在还不能自己独立完成下腰和起身动作时,都是老师把着一点点下的,不会允许小孩子之间去互助,因为不会自己起身的时候用不好力,会往下倒,而且起来以后也有很大惯性往前冲,小孩子根本把不住。

  pianofor:哎,就是没责任,在小孩子的内心估计也是内疚的吧。

  马上就采

  他们的“舞蹈故事”

  如今,舞蹈已被越来越多的家长青睐。尤其是女孩家长,很多从小就给孩子报了舞蹈班。7月20日,华商报记者随机采访了西安多位家长和老师,听他们讲述带孩子学习或者教培舞蹈时的故事。

  故事1

  小朋友帮忙压横叉拉伤韧带

  从此留下心理阴影

  26岁的周女士是西安城南一家少儿舞蹈培训机构的老师,教中国舞3年了,她班上最小的学生只有3岁。

  “教小朋友跳舞和教成人不同,需要注意的地方有很多,尤其是安全问题。”7月20日,周女士说,她也是从小练舞,身边常有因练舞受伤的例子,磕磕碰碰、拉伤、扭伤,稍有严重的,还会留下后遗症,她自己半月板损伤和腰肌劳损多年,对生活造成影响。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她非常注意小朋友的安全,每一个小朋友做技巧练习,她都在一旁盯着,做好保护,还一直向小朋友强调量力而行,有身体不适要及时汇报,“做不来的动作可以不做,有难度的可以放弃,必须保障安全。”

  但再怎么谨慎小心,受伤也是难免的。周女士回忆,有次课间休息,她刚回到教室,就看到一个4岁女孩趴在地上哇哇大哭,赶紧上前询问,“一开始吓住我了,不知道发生了啥,小朋友你一句我一句,还夹着哭腔,后来查监控才知道,是为了练习下叉,别的小朋友帮她压横叉,可能方式不对,拉伤了韧带,就很疼。”

  周女士说,受伤的孩子不光生理上疼痛不适,心理上也会留下阴影,“她现在还跟着我学跳舞,最害怕下横叉,明明水平提高了,下横叉轻而易举的事,就是不愿意,从心理上排斥这个动作。”

  故事2

  五年级时练舞摔断一颗门牙

  再也不跳舞了

  田女士22岁,小时候曾学过一段时间民族舞,因为一次意外,她再也不跳舞了。

  “那年我上五年级,在学校附近的舞蹈班上课,还经常参加表演。”田女士回忆,有次练习跳跃动作时,排在她后面的女生抢拍子,提前起跳,二人便在空中撞到一起,落地时,她摔掉了门牙的一半。

  “现在想起来都觉得疼。”田女士露出种上的门牙,“那时候我都换完牙了,医生建议到18岁时修补,那之前,我一直都是一颗半门牙,经常被同学笑话。”原本能歌善舞的她非常自信,那次后,就再也不愿跳舞,也渐渐失去了自信。

  田女士说,她和家人都没要求对方或舞蹈班进行赔偿,“跳舞也是运动,自然有风险,两个人相撞,她也不是故意的,造成这样的结果各方面都有问题,地太滑、间距太小、我落地时没自我防护等,意外就是意外。”

  故事3

  担心孩子安全 妈妈每节课都陪着

  罗女士的女儿今年5岁多,在西安一家连锁少儿艺术培训机构学习舞蹈。她说,基本上所有的舞蹈班,上课时都不允许家长进入教室,只能在专门区域等待,有的是隔着玻璃可以看到孩子,有的是监控室里看孩子,她也担心孩子的安全,每节课都陪着。

  “我娃爱哭,尤其是练基本功的时候,稍微一疼就哭,她一哭我就操心,赶紧看和其他孩子动作一样不,看老师怎么处理,就担心娃受伤。”罗女士说,有安全隐患的动作,老师不会让孩子间互相帮忙,都是亲力亲为,每个孩子轮流做动作,老师一直站在一旁保护着,“下腰、侧手翻这些,确实是熟能生巧,肯定是要练习的,也是肯定有风险的,但是老师都是专业的,既然把娃送去学跳舞了,就要相信老师,相信孩子。”

  尽管如此,罗女士依然会经常提醒女儿,要注意安全,尽力而为,还教育女儿要注意其他小朋友的安全,做动作保持距离,看到其他小朋友不舒服时,要及时告诉老师或者家长,寻求帮助。 实习记者 姚冰玖 华商报记者 卿荣波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黎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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