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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李婧 2021-08-06 15:56:42
[摘要]凡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的企业和食品生产监督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即日至8月20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的《陕西省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可通过邮件形式将意见反馈省局食品生产处,31406596@qq.com。

  明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职责

  凡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的企业和食品生产监督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办法规定,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省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生产许可及备案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制度;推进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监管;组织指导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检查员派遣工作;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制度等。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检查后整改情况监督落实,负责查处相关违法行为,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等。

  乡镇、街道办市场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辖区食品生产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巡查和信息报告。

  企业需取得许可并在范围内生产

  对于食品生产,办法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食品生产企业所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属于生产许可管理的,必须使用获证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禁止生产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等。

  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注册。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

  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注册。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生产此类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不安全食品应召回 生产问题食品将面临处罚

  食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产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企业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产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主动召回。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没有主动召回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

  法律责任方面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食品生产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生产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等,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华商报记者 李婧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报社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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