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苏某和李某在南京登记结婚,4年后育有一子,并由孩子外婆方某照料。期间,女婿李某主动出具承诺书,表示要支付岳母每月3000元。2019年,2人离婚。去年,方某将前女婿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承诺的带娃费。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方某并无义务带娃,且承诺书算是一种合同,一审判决李某支付总计16万多元带娃费。李某不服判决上诉,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曹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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