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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拟规定:见义勇为等事项中个人不愿公开信息应尊重其意愿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2021-11-23 20:37:58
[摘要]11月2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规定,见义勇为等事项中个人不愿公开信息应尊重其意愿。

  11月2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二稿》)提请审议,《草案修改二稿》规定,见义勇为等事项中个人不愿公开信息应尊重其意愿。

  《草案修改二稿》规定,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业信用管理制度和行业信用记录,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推行信用承诺制度,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依法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惩戒措施;加强重点人群职业信用建设,推广使用职业信用报告,引导职业道德建设与行为规范。

  个人信用信息一般不予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表彰奖励、志愿服务、慈善捐赠或者见义勇为等事项中,个人或者信用主体提出不公开其自身信息的,除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尊重其意愿,不予公开。

  信用主体的失信信息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予以公开,公开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自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计算。其中,信用主体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息,公开期限至被移出名单之日。

  认定严重失信行为应当以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为依据,主要包括下列行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华商报记者 赵瑞利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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