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17时10分许,程某驾驶陕D号牌小型轿车沿咸通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咸阳文林路口时与沿文林路由东向西行驶的党某(车载郭某)骑行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党某、郭某骑乘过程中均未佩戴安全头盔致受伤,因其逆行等违法行为,党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
编辑:黎博恩
相关热词搜索: 咸阳 电动车 事故
上一篇:“人才共享”激活企业发展“一池春水” ——咸阳市构建人才共享模式破解企业招才用才难题
陕西明令禁止 秦岭“光鹿跑兵冰”徒步穿越线路有多凶险?
智慧领航≠自动驾驶!公安部警示:滥用辅助驾驶或触刑法
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国家安全人人有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