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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出台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办法 生产者是召回第一责任人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李婧 2021-12-17 21:21:11
[摘要]省市场监管局近日印发《陕西省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完善缺陷消费品召回监管工作制度体系,为全面系统推进我省缺陷消费品召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制度保障。

  省市场监管局近日印发《陕西省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完善缺陷消费品召回监管工作制度体系,为全面系统推进我省缺陷消费品召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制度保障。

  省市县三级市场监管部门各有职责及分工

  《暂行办法》共27条。主要包括缺陷消费品召回原则性规定、工作职责、生产者召回主体义务、缺陷调查及召回实施主要环节的操作流程等内容。明确规定了省、市、县三级市场监管部门关于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的职责任务和分工安排,将缺陷消费品召回监管职能进一步下沉,使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职责更加具体清晰。

  其中规定,设区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收集汇总并及时逐级上报本辖区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关信息;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或按照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配合开展缺陷消费品调查,对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同时,对召回技术支撑机构的工作职责予以明确,为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生产者是召回第一责任人

  《暂行办法》聚焦信息收集、缺陷调查与认定、召回实施及监督等关键环节,明确生产者是召回第一责任人,确立消费品缺陷信息收集核实和分析处理制度,细化操作流程,为推动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有效落实提供了基本遵循。

  其中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消费品安全负责,发现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经调查分析认为消费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立即实施召回,不得隐瞒缺陷。生产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消费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消费品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死亡、严重人身伤害、重大财产损失的,或在境外实施召回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省内生产者生产的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并告知其所在地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生产者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开展调查分析,并将调查分析结果报告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分析认为消费品确实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立即实施召回,不得隐瞒缺陷。

  今年已督促生产企业召回17683件缺陷产品

  近年来,省市场监管局扎实开展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先后成立了陕西省缺陷产品风险监测中心与陕西省缺陷产品及产品伤害监测信息中心,完善工作机制,为我省缺陷产品召回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今年开展床垫类、中小学课业簿册等145批次产品的缺陷风险监测工作,督促相关生产企业对17683件缺陷产品实施了召回。

  下一步,将会以儿童用品、电子电器、日用品等贴近民生、高风险消费品为重点,结合我省产业发展实际情况,拓宽信息收集渠道,加强缺陷信息收集分析,扎实做好缺陷消费品召回相关工作。

  华商报记者 李婧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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