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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企擅自用“袁隆平”姓名销售隆平酒 法院:构成侵权罚3万

社会新闻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2022-04-22 15:38:58
[摘要]袁隆平院士是我国研究与发展杂交水稻的开创者,也是世界上第一个成功利用水稻杂种优势的科学家,被誉为“杂交水稻之父”。

垄上躬耕无数,

田间织梦寻常。

待到粮仓天下满,

金浪欢歌稻醴香,

共乘禾下凉。

袁隆院士是我国研究与发展杂交水稻的开创者,也是世界上第一个成功利用水稻杂种优势的科学家,被誉为“杂交水稻之父”,并荣获共和国勋章、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等多项荣誉,在世界范围内享有广泛知名度。

但在2020年,却有两家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白酒包装上擅自使用“袁隆”姓名,存在利用袁隆院士的良好声誉、社会影响力推荐和证明自身产品的意图,被袁隆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高科公司)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

原告:隆高科公司

成立于1999年6月30日,于2000年12月30日完成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A股上市,是一家以袁隆院士名字命名的高科技现代化企业,袁隆院士生前曾担任该企业名誉董事长。

为了统一形象管理和支持农业高科技企业发展,袁隆院士与隆高科公司签署《袁隆品牌权许可使用协议》,授权隆高科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独占使用其姓名权。因为袁隆院士的支持厚爱,隆高科公司在科技发展路上勇攀高峰,间接实现了袁隆院士的农业科技发展梦想。

2020年前后,隆高科公司在市场上发现,中集合作社、毛家香公司共同生产的“隆粮社酒 鸿运当头(兼香型,500ml)”“隆粮社 陆拾玖窖酒(兼香型,500ml)”两款酒中,使用了袁隆的姓名。

高科公司遂以使用具有一定影响的袁隆姓名,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即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姓名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中集合作社和毛家香公司作为被告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停止在产品包装上使用“袁隆”姓名,并赔偿经济损失。

两被告则辩称,中集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跟随袁隆院士从事科学研究将四十年,是袁隆院士与隆高科公司诸多科研成果的参与者和见证者。“隆梁社种好粮 中际高粱酿美酒”是袁隆院士的题字,不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在生产、销售的白酒包装上使用“袁隆”姓名的行为,系通过商品包装推荐、宣传自己所销售的商品,属于商业使用。在袁隆院士享有世界性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前提下,两被告使用“袁隆”姓名的行为,主观上存在利用袁隆院士的良好声誉、社会影响力推荐和证明自身产品的意图,客观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认为标记有“袁隆”字样的被控侵权白酒来自袁隆院士授权的相关企业,该使用行为在损害隆高科公司取得的独享“袁隆”姓名商业使用权益的同时,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隆高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0000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不服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二审判决予以维持。

2022年4月20日,该案例入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湖南法院202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五个典型案件”之一。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 方群英

袁隆院士因其在杂交水稻研究领域的成就和知名度,其姓名不仅仅具有人身属性,还蕴含财产性利益。袁隆院士许可隆高科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独占使用其姓名权,系袁隆院士通过协议方式让渡其姓名非人身属性权益,并将此部分权益进行商业化利用,既体现了企业对科技人才的尊重,也体现了市场对“袁隆”姓名商业价值的认可,并且独占姓名中的财产性权益能够为企业带来现实经济利益,此种民事权益的正当性和经济属性应当得到法律保护。如不遏制他人随意使用袁隆院士的姓名现象,袁隆院士的姓名将会被商业化滥用,将使得袁隆院士姓名成为他人的流量消费。

民法典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均对姓名权予以保护。民法典保护更广,既保护名人亦保护普通人,反不正当竞争法则要求所保护的自然人姓名具有一定影响力。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更深,明确规定侵害姓名权的赔偿标准及计算方式,同时,对于使用与名人相似的姓名,使相关公众误认,从而利用名人影响力推销商品(服务)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亦能予以规制。当事人起诉时应厘清两法的区别,明确其诉求的法律依据。

2021年5月22日

袁隆院士永远地离开了我们

从今往后

每个秋季的稻香丰收

都是我们想和您说的话

今天

法院人以特有的方式怀念您

以公正的司法裁判保护您的姓名权

禾下乘凉,我们接棒

永远怀念您!

来源: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作者:刘希雅



来源: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编辑:唐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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