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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通过 女职工生育三孩增加产假15天

综合新闻 三秦都市报 2022-05-26 06:52:54
[摘要]5月2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举行闭幕会,表决通过《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5月2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举行闭幕会,表决通过《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二十五条规定,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夫妻生育三个子女中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的,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

《修订草案表决稿》第四十五条详细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10天。

职工符合政策生育子女的,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10天。

女职工生育三孩的,在前款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15天,男方增加护理假10天。

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关规定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所在本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推行父母育儿假制度。符合政策生育或者依法收养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每年给予父母双方各累计不低于10天的育儿假。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五十七条指出,设立独生子女父母陪护假制度。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单方年满六十周岁的,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低于15天的陪护假。职工在陪护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修订草案表决稿》规定,禁止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不具备资格的个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禁止出租、承包从事计划生育服务的科室。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二至三岁婴幼儿托管班。

《修订草案表决稿》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再生育的,认定为不符合政策生育:弃婴、溺婴等或者遗弃、虐待、拒绝抚养子女的;因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避法律、法规将自己生育的子女送别人抚养的;其他不符合政策生育的情形。

本报记者 赵明


来源:三秦都市报

编辑:王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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