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柞水法院速审速判了柞水县首例高空抛物犯罪案件。
被告人朱某某家住5楼,为泄私愤,先后两次从其家中的阳台窗户向西侧6.5米远的某商住楼在建工地上,抛掷塑料花盆、小玻璃鱼缸、空酒瓶等物品阻挠施工,造成工地上的一台挖掘机侧门玻璃损坏。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了挖掘机玻璃损失并取得谅解。
柞水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犯高空抛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认罪认罚并具有坦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的从宽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朱某某的犯罪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通讯员 张纲 华商报记者 宁军
编辑: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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