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铜川市耀州区法院宣判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020年10月,王某驾驶小型轿车载汪某沿耀瑶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发路段时,因疏于观察、超限速行驶、未按规定靠右通行,从而与邹某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自行车沿耀瑶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该处左转弯时发生碰撞,致邹某、汪某受伤,两车受损,邹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邹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汪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案发后,王某和邹某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邹某亲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王某主动报警并在原地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根据案件事实及王某认罪悔罪情况,遂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 冯玉超 成诺 华商报记者 宁军
编辑: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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