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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岁女童小区楼下玩耍被突然窜来的大狗扑倒受伤 警方责令物业限期整改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时间:2022-10-31 16:54:10 编辑:方正 作者:苗巧颖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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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童就诊病历单显示,伤到右侧上眼睑及颧弓部。


夏女士做梦都没想到,两岁女儿手上拿的毛绒玩偶,会引来一只大狗的袭击。

  事发:一只大狗突然窜出 扑倒两岁女童

  夏女士家住西安城北珠江新城小区。她说,10月8日下午2时许,她带着两岁的女儿在楼下玩耍,“一只大狗突然窜过来,扑倒了孩子,然后叼走了孩子手里的毛绒玩偶。”夏女士回忆,她当时并未看到周围有狗,等看到的时候,狗在距离她们站的地方有二三十米,“狗跑得太快了,根本没反映过来。”她赶紧把女儿抱起来,发现孩子的脸上被抓出两道印子,已经出血了。

  夏女士说,大狗当时没拴绳,遛狗的是一位老年人,“狗跑了,她去追。我看孩子脸上出血了,也怕狗的主人跑了,朝着她大喊了几嗓子,她说把狗送回家,陪我们去医院。”

  目击者刘女士说,当时她和夏女士一起在楼下带孩子,谁知道狗就扑过来了。“遛狗的是个女的,没拴绳,狗跑她追,好容易把狗追上了,让狗把玩具松开,狗死活不松口,看着她也制服不了。”

  长安医院的病历显示,孩子右侧上眼脸及颧弓部可见犬咬伤,深达皮下。夏女士说,治疗费2000余元对方承担了。当晚回来,孩子睡觉不安生,现在看到狗就害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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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扑伤女童的大狗,嘴里叼着孩子的玩偶不松口。

  家长:家属称狗是朋友寄养的且已送走,未提供犬只信息

  孩子爸爸董先生说,他是从一段小视频里看到伤他孩子的狗,那是一只体型较大的金毛犬,狗嘴里还叼着女儿的毛绒玩具。董先生说,当他向狗主人提出要看犬只登记信息时遭到了拒绝。“后来是跟遛狗人的女儿交涉的,她一直强调,狗是朋友寄养在她家的,已经将狗送还给朋友了。”

  华商报记者随后联系到遛狗者的女儿。她说,这只金毛犬是一个月前朋友寄养在她家的,事发当天下着小雨,母亲说想着小区院里没人,这才把牵引绳放开。对方分析称,董先生孩子脸上的伤不一定是狗伤的,可能是狗将孩子扑倒后,孩子扑进她妈妈怀里,她妈妈衣服上的金属物划伤了孩子的脸。

  但对于有目击者看到孩子是被狗扑倒在地上的情况,对方称,因为朋友被隔离的原因,狗证无法取出,但朋友找人翻窗进他家将疫苗本找了出来,也给孩子爸爸提供过了,事情发生后,她们第一时间就陪同孩子及家属去医院治疗,承担了全部医药费,后来也买东西去看望过,可这家人说孩子受惊吓,孩子妈妈照看孩子没法上班……”对方说,她也跟孩子家长说了,实在不行,那就去法院起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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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两次上门捕抓未发现犬只,责令物业尽快建立犬只饲养台账

  因为遛狗方拒不提供犬只信息,董先生事发当天向公安未分局央谭家派出所报了警,次日又向未央区限养办反映。“我就想知道这只狗是不是合法饲养?如果是非法养狗,那就要把这狗收了才行,不然在外还会伤人。”

  未央区限制养犬办介绍,他们接到董先生的电话反映,便第一时间前往事发小区,在小区物业的协助下,找到遛狗方,但未发现犬只。遛狗者的女儿称狗是朋友寄养在此的,说她的朋友在银川被隔离了,狗证无法取出。“我们两次上门捕抓,均未发现犬只。”民警分析说,如果是大金毛的话,属于大型犬只,是不能在居民区饲养的,很大程度上该犬只没有犬证。他们已经给小区物业嘱咐过了,一旦该犬被领回,第一时间通知限养办,他们将及时上门捕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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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警前往遛狗者家捕抓,未发现犬只,并走访楼内住户了解情况。

  10月30日,民警介绍,经过对小区走访及检查发现,该小区物业对于犬只没有负起管理责任,就连物业需要建立的住户犬只饲养情况的台账都没有,目前已约谈了物业经理,并责令小区物业限期整改,要求在10天之内,摸清小区住户的犬只饲养情况,届时会照着台账进行抽查。对于小区内不文明养犬行为,民警说,他们会督促小区物业办履行自治的职责,“如若小区物业在对一些狗扰民、遛狗不拴绳、携狗出入电梯不主动避让他人等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劝导、超过三次的话,要求物业给我们反馈,我们会上门查处。对物业反馈的不文明养犬人第一次给予罚款处理,第二次则没收犬只。”

  记者了解到,目前,警方已电话联系到犬只主人,但对方处于隔离状态,已经口头通知,要求其隔离结束后前来接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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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警约谈小区物业经理,责令小区物业限期整改。

  律师:如本事件的犬只手续不合法,其主人应承担责任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认为,本事中,遛狗者是狗的管理人,就要负起管理责任。该犬只具有很大危险性,而遛狗者家属对所谓的朋友暂时寄养的这只狗情况又不熟悉,在这种情况下遛狗,势必会伤到人,故遛狗一方应当意识到狗会不听使唤而伤到人这一结果的发生,从而说明遛狗方主观上存在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遛狗者需向伤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赵良善表示,我国法律明文规定文明养狗,《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重点限养区内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第十二条规定: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和年检制度。申请养犬的个人、单位应当到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手续。未经登记,不得养犬。养犬登记证每年检验一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犬只饲养人不按规定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或者在携带犬只出户时不按规定佩戴狗牌并系狗绳,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本事件的犬只手续不合法,或未定期接种狂犬病疫苗等犬只,主人应受到处罚。但是,本事件中,若遛狗方所称“狗是朋友暂时寄养在她家”属实,那么遛狗方有责任和义务配合公安机关找到犬只主人,如拒不配合,遛狗者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华商报记者 苗巧颖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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