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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禁止在朱鹮保护栖息地及周边使用农药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李新怡 2022-11-29 20:05:26

  11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举行,审议了《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修改草案修改稿)》。《条例》规定,禁止在朱鹮保护栖息地及周边使用农药,推广无公害、无污染农产品。

  厘清各部门责任

  《条例》规定,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拟定、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等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湿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确权登记等工作。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河流、湖泊范围内湿地的保护修复和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湿地的保护修复和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湿地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湿地生态农业保护发展,组织开展湿地及周边种植养殖、湿地农业种质资源以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和管理等工作。

  观鸟、科学研究以及科普活动 应保持安全距离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湿地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鸟类和水生生物的生存环境。

  禁止在以水鸟为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重要栖息地从事捕鱼、挖捕底栖生物、捡拾鸟蛋、破坏鸟巢等危及水鸟生存、繁衍的活动。开展观鸟、科学研究以及科普活动等应当保持安全距离,避免影响鸟类正常觅食和繁殖。

  在重要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重要栖息地应当实施保护措施。经依法批准在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可能对水生生物洄游产生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条例》规定,汉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和水生生物、鸟类栖息地保护,开展水质监测,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朱鹮及其栖息地保护,开展水稻田面源污染防治,禁止在朱鹮保护栖息地及周边使用农药,推广无公害、无污染农产品。加强野外巡查保护力度,确保朱鹮及伴生鸟类生存安全。

  按照规划合理采砂 禁止掠夺式、粗放式采砂

  《条例》规定,在湿地范围内采砂应当按照采砂规划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合理确定可采区、可采期,实施许可管理,禁止掠夺式、粗放式采砂活动。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湿地采砂的巡查,运用无人机、监控视频等现代化技术,加强采砂现场管理,及时发现、纠正、查处违法采砂行为。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技术,鼓励、引导湿地周边区域居民发展生态农业,指导农业、渔业生产者科学合理施用化肥,推进生物有机肥、低毒低残留农药、可降解地膜的应用,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药容器、捕捞网具等不可降解或者难以腐烂的废弃物,防止湿地生态环境污染。

  华商报记者 李新怡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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