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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区门口放置的铁链绊伤路人 物业被判承担70%责任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宁军 2022-12-06 13:14:02

  2020年10月某日晚7时左右,魏女士从某小区门口经过,被横在路中间的一条铁链绊倒,面部嘴角着地,与地面异物接触后割开一道口子,血流不止,魏女士立即前往医院进行紧急治疗。

  当时小区门口光线灰暗,铁链距离地面过低,且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同一时间段,其他行人亦被这条铁链绊倒。魏女士丈夫与现场的小区保安确认,该铁链为小区物业放置。事后,魏女士将小区物业起诉至西安市雁塔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赔偿此次受伤的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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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实拍)

  被告物业公司认为其未在小区门口设置铁链,在被告承接小区物业管理之前,该铁链就已经存在,且其放置位置在小区门卫岗亭外绿化道,并不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规,亦不影响行人通行,放置铁链是为了保障小区人车分流,规范小区人员出入,不存在安全隐患。

  自铁链设置以来从未发生过严重安全事故,原告魏女士作为成年人应当注意自身安全,避免摔倒事故发生。公共场所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才承担侵权责任,就本案而言,被告并不是该铁链的设置者也不是该铁链的管理者,对该铁链不存在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案件审理过程中,曲江法庭吕睿涵法官决定前往现场进行勘查,确定案涉铁链具体位置用以划分责任。经现场勘查,该铁链系被告为人车分流而设置,位于公共道路,属于被告管理范围之外。被告辩称该铁链系开发商放置,又说其为人车分流放置该铁链,但其未能举证证明放置铁链的行为经过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被告作为物业公司私自放置、管理、使用该铁链阻碍通行导致此次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因此导致原告摔倒并造成人身损害,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魏女士作为一个成年人,未能仔细观察周边环境导致受伤,亦应承担相应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法院认定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剩余30%的赔偿责任由原告自行承担。

  华商报记者从雁塔法院获悉,法院判决被告物业公司在其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魏女士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剩余部分由魏女士自行承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华商报记者 宁军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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