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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八旬老人超市购物时意外摔伤 法院:超市承担30%责任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宁军 2023-02-14 14:40:00

  老人在超市购物时意外摔伤,向超市索赔;超市认为摔伤与超市无关,不愿承担责任。双方责任应如何界定?

  2022年,年逾八旬的张某在西安莲湖区某超市出口处设置的蔬菜摊点购物,其上台阶称菜时摔倒受伤。超市人员未及时发现处理,张某家属经其他顾客通知到达现场后报警,将张某送至医院,花费医疗费近2万元。

  张某认为,超市违反城市管理规定,在不属于其经营场所范围内违规设置收费点,在经营期间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其在购物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要求超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

  超市认可其事发当天在超市门口设置摊点卖菜,称重台设立在菜摊后方的台阶上,但认为张某所诉的摔伤事件其公司无人知晓,不能认定该事故发生于其营业场所内,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莲湖区法院法官朱海燕认为,本案中,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医院检查报告单、病历等可以确认张某在该超市出口外摆设的卖菜称重摊点购物时摔倒受伤的事实,而超市未提供相应证据推翻该事实,故法官对超市抗辩张某并非在其超市摔伤的意见未予采信。

  超市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在基于经营活动而负有责任的领域内,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保护消费者人身和财产权益免受损害的义务。该超市在超市出口处的台阶下方设立购物摊点,但将称重台设置在台阶上方,应采取放置警示标识、安排人员提醒顾客注意等合理有效措施避免顾客摔倒的情况出现,超市就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瑕疵,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张某年事已高,超市作为人流量较大的经营场所,其在外出购物时,其自身及家属应就老人的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张某在上台阶称重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导致摔伤,其自身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结合双方证据及过错程度,认定超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比例为30%,张某自负责任比例为70%。判决后,超市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审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华商报记者 宁军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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