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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14楼房子认购协议写2楼 业主怀疑绿城·桂语江南欺诈销售

来源:二三里资讯 时间:2023-03-15 22:30:08 编辑:二三里 作者: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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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在绿城·桂语江南认购了一套14楼的房子,回家才发现认购书上写的2楼,我现在严重怀疑他们欺诈销售。”近日,市民王先生向华商二三里诉说自己的遭遇,之所以选择购买绿城·桂语江南的房子,主要是冲着‘绿城’品牌去的,不查不知道,铜川绿城·桂语江南根本不属于绿城中国旗下的品牌,加上楼层出错,现在只想退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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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购房屋楼层出错,业主质疑开发商欺诈销售

  “3月11日,我到铜川新区绿城·桂语江南看房,通过置业经理介绍,看上了一套122.58平米户型的房子,便问置业经理有哪些楼层可供选择,置业经理称该户型房屋只有1402可供选择。”王先生向记者介绍说。

  面对“唯一剩下”的户型,王先生在无其他选择的情况下向售楼部交了1万元定金,并现场签订了《铜川绿城·桂语江南商品房认购协议》。“回家后,我想再仔细了解一下更多的房屋信息,便重新换了一个手机给绿城·桂语江南销售中心打电话,询问122.58平米户型的房子还有没有。”令王先生没想到的是,销售人员回答该户型的房子1、2、3、4,包括顶层都有。

  待王先生再次查看认购协议和票据时发现,当时签订的认购协议及开具的收据信息与自己所定房屋信息不符。“我买的是14楼,认购书上写的是2楼。去找置业经理专门核实此事,他们也承认确实卖给我的是14楼。”王先生说,我怀疑他们一房多卖,欺骗消费者,我现在要求他们退还我1万元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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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售楼部:正在与银行和房管局沟通

  通过王先生提供的《铜川绿城·桂语江南商品房认购协议》和收据记者看到,王先生认购的房屋信息为铜川市绿城·桂语江南项目一期14号楼2单元2层21402号房,并非14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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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了解此事,3月13日下午,记者和王先生一同来到位于铜川新区华原西道与长青北路交汇处的绿城·桂语江南售楼部,该售楼部置业经理霍女士称:自己上午已与王先生解释清楚,自己无权处理,将此情况已反映给上级,销售经理在西安开会,明天回来后会通知王先生再来协商处理。

  “王先生的钱进了住建局资金监管账户,事情处理有个过程,我们正在跟银行和房管局沟通解决。”3月14日,记者再次陪同王先生来到售楼部了解事情进展,铜川绿城·桂语江南售楼部经理赵先生说。

  绿城中国:未要求楼盘销售推广变更

  “虽然已被绿城除名,铜川绿城·桂语江南置业经理在介绍房子的过程中,仍以绿城品牌向我们进行销售,为啥要欺骗消费者?”王先生告诉记者。

  铜川绿城·桂语江南是否属于绿城中国品牌项目?关于此事,王先生致电绿城,绿城客服工作人员表示:铜川绿城·桂语江南属颐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项目,根据协议约定,绿城中国已经终止了颐和公司在项目开发和销售过程中使用绿城品牌,该公司未要求对铜川绿城·桂语江南楼盘销售推广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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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住建局:开发商继续使用绿城品牌销售合理合法

  随后,记者陪同王先生来到铜川市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寻求帮助,该局工作人员现场对此事进行了备案,称会介入协调处理,并表示住建局是主管部门。

  3月15日下午,记者联系到铜川市住建局房产市场与物业管理科科长赵先生。当记者问到绿城·桂语江南是否存在欺诈销售行为?他表示,如果存在欺诈销售,连同市场监管部门会进行调查处理。铜川绿城项目是在发布声明之前确定的项目,市住建局专门要求企业与绿城中国进行了沟通协商。企业回复中明确说明,关于绿城中国发布的声明是指“新项目不可使用绿城品牌,该公司现在售和已售房源均为商标许可协议有效期内开发取得的授权批准,并在绿城中国进行了备案,不受发文终止的影响。”赵先生说,铜川绿城·桂语江南继续使用绿城品牌进行销售合理合法。

  针对认购协议中出现的问题,赵先生说:“我们还没碰见过这种事,认购房屋与所签认购协议房屋信息不一致,购房业主本人可以带着认购协议到住建局来一趟,如果有问题,我们会叫开发商现场协商处理。”

  通过绿城官网查询,2023年1月1日,绿城中国控股有限公司发布的《关于颐合公司及其项目停止使用绿城品牌的声明》中明确声明,铜川桂语江南与绿城中国无关,已被责令停止使用绿城品牌及绿城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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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止发稿前,记者收到王先生反馈,绿城·桂语江南置业经理霍女士发来消息表示:线上申请退款业务到22号以后办理,可以先走线下流程,走完流程后钱直接退给客户。

  那么,王先生是否能全额要回自己的定金呢?关于此事,记者咨询了北京大成律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朝泽,他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和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可以看出,王先生自交付1万元定金后,他和开发商之间的定金合同就成立,依法成立合同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如果王先生不想购买订购商品房,则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此外,依据2023年1月1日,绿城发布了一则《关于颐合公司及其项目停止使用绿城品牌的声明》,如果王先生交付定金时误把铜川绿城桂语江南误认为绿城中国旗下地产项目,产生重大误解,王先生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规定,可以与开发商协商,请求返还定金。协商不成也可以走法律途径,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定金合同,返还定金,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华商报记者 袁小锋 编辑 周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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