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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五年单位不交社保 法院判决已生效半年原单位迟迟不履行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时间:2023-04-18 20:23:26 编辑:方正 作者:常彭朵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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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五年原单位没交过社保,申请劳动仲裁后原单位不服裁决,又将员工起诉至法院。终审法院判决原单位败诉半年多了,原单位却迟迟不执行判决结果。员工们无奈多次上门,原单位给的说法总是“正在上报需要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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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一裁两诉”原单位仍败诉

须向劳动者支付损失及相应补偿

小朱2016年3月入职西安市长安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下称长安交通执法大队),岗位为交通协管员,主要做外勤工作维持地铁口、车站的交通秩序。小朱说,在职期间单位未按法律规定给他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及工伤保险。

为维护合法权益,2021年7月小朱向长安交通执法大队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此外其同事还有三四人也先后向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有的干了3年半,有的和小朱同一批入职干了有5年。

双方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小朱和同事们分别向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小朱的仲裁裁决显示:长安交通执法大队要为小朱补缴2016年3月至2021年7月期间的社保,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带薪年休假工资、失业保险待遇等合计42723、69元。

长安区交通执法大队不服裁决结果,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决长安交通执法大队向小朱支付2021年7月工资597.7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4300元;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195.4元,并向小朱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长安区交通执法大队继续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终审判决:长安交通执法大队无须再向小朱支付2021年7月工资;维持支付劳动合同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0238元;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等。终审判决于2022年9月9日下达。

多人未收到原单位补偿

委托代理律师解释判决结果

同一个律师代理了小朱和同事的案子,从劳动仲裁一直跟到终审判决。4月18日,代理律师拿着两次法院判决书解释说,长安交通执法大队现应支付小朱劳动合同补偿金、未休年假工资及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根据劳动法38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保,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根据工作年限,小朱工作了5年就补偿5个月的工资。至于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因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失业保险导致劳动者未拿到国家发放的失业保险金,用人单位应补偿。失业保险金发放的前提是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因此判决结果还有一条是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至于补缴社保“养老保险等5个保险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但不代表劳动者没有这项权利。这一项在劳动仲裁里有效,小朱可以走行政程序去长安区社保部门先申请。”律师还提到,法院判决已过半年,长安交通执法大队还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长安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正在走流程等区政府同意

“去年9月下达的判决书写得很清楚,可至今单位不履行判决结果。找了单位7、8次,次次说正在上报让等待。”小朱无奈地说。

记者与小朱来到了西安市长安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为何至今不履行法院判决结果,人事科科长称“领导正在积极沟通协调这个事,这个报告去年已经给(长安)区政府打上去了,下一步等政府同意”。

“去法院维护自己的权益应该的,赔偿流程比较繁琐,正在积极办理。”长安交通执法大队办公室主任说。

华商报记者 常彭朵/文图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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