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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1小时0分收了2小时8元 停车场:按秒计费 实际停车1小时01秒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时间:2023-04-22 21:16:27 编辑:方正 作者:田睿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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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的计时显示屏上写着停车1小时0分,但收费却是两小时的费用8元,询问工作人员得知实际停车时间为1小时01秒,系统自动按两小时计费。

  停车时长1小时01秒 按2小时计费

  4月21日下午5时50分许,张先生驾车来到西安市南二环绿地乐和城小区底商吃饭,将车停在底商外围的地面停车场,停车收费为1小时4元。

  当天下午6时50分许,张先生驾车驶离停车场时,显示屏显示停车时间为1小时0分,但费用为8元。“我以为是系统错误,就打电话联系到停车场保安,保安查了下系统后跟我说,我的停车时间实际是1小时01秒,显示屏不显示秒数,所以得按两小时收费。”张先生说,当时他也和保安理论过,希望按1小时计费,沟通无果后他便支付了8元。“虽然停车费不多,但就因为一秒钟多收了一小时的停车费,觉得有些不合理。”

  4月22日,华商报记者看到张先生当时拍摄的停车场显示屏照片,停车场名称为乐和停车场,停车系统为ETCP智慧停车平台自动付费,ETCP显示屏显示,停车时间为1小时0分,费用8元。

  22日上午,记者拨打了该停车场的值班电话,相关负责人解释,张先生的实际停车时间是1小时01秒,显示屏上不显示秒数,但停车收费系统是按秒计费的,很多停车场都是这样,只能根据系统计算的,按2小时收费。

  22日下午,记者来到西安碑林区乐和停车场,收费牌上写着收费依据为市政发【2017】37号,计费方式为计时收费(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为每小时4元,备注中说明15分钟内免费,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收费。

  收费牌上留有价格举报电话,记者注意到该电话就是停车场负责人的私人电话。

  记者体验发现,车辆出场时ETCP停车收费系统会语音提示停车时间和费用,时间会精确到秒数,但显示屏上会根据停车时长的字符长短显示时间,一般只显示到分钟,不显示秒数。

  停车场收费亭内的工作人员说,停车时间是系统自动计时的,会精确到秒数,如果超过一小时,哪怕是多了一秒,都会按两小时计费。

  除了张先生,还有市民反映,4月22日下午3时许,她在黄雁村盛安广场停车,每小时4元,出场扫码缴费时,小程序显示停车时长为1小时1分钟,费用为8元,按2小时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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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访:多个停车场计费精确到秒数 且以小时为单位计费

  4月22日下午,记者走访西安市多个停车场,查看计费标准是否统一。

  鲁家村路市政道路停车位:停车收费牌上显示,收费依据为市政发【2019】14号,收费标准为高峰时段每半小时2元,非高峰时段每半小时1.5元,15分钟内免费,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收费。

  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北路69号恒发广场停车场:收费依据为市政发【2017】37号,收费标准为小型车辆每小时4元,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收费。

  记者观察发现,该停车场使用的是蓝卡停车收费设备,车辆出场时显示屏会出现入场时间、停留时间、收费金额,时间也都精确至秒。有车辆停留时间3小时58分43秒,收费16元,按4小时计费;另一辆车停留时间2小时9分52秒,收费12元,按3小时计费。

  随后,记者拨打了收费牌上的收费投诉电话,无人接听。

  西安金都工艺美术集团有限公司停车场:收费依据为市政发【2017】37号,收费标准为每小时3元,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收费。

  西安民乐园万达广场停车场:收费标准为白天每小时3元,夜间每小时1元,15分钟内免费,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收费。该停车场的收费系统为ETCP停车,无人工收费员,出场前可自行扫码通过ETC无感支付或手动缴费。

  扫码后,智慧停车小程序上会显示停车场信息,其中包括收费标准、联系电话等,但无收费依据。记者体验发现,小程序上显示的停车时长会精确到秒数,14分45秒时费用为0元,停车时长15分06秒时,费用显示为3元。

  随后,记者拨打了小程序上的联系电话,接电话的为万达商场工作人员,他解释说,收费是按小时计算,系统会精确到秒,若超过一小时将按两小时计算,如果有车主发现停车时长为1小时01秒,可以联系工作人员申诉。当记者询问,市政道路停车依据是2019年的文件,按30分钟计费,为什么万达还是按小时计费,工作人员称收费是根据相关规定制定的,目前还未接到新的通知,如果有新的收费依据,将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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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新街苏宁易购广场停车场:收费标准为每小时3元,30分钟内免费,停车时间30分钟以上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费,计费标准以此类推。批准单位为西安市物价局,批准文号为【2012】156,张贴的收费标准公示牌上无价格投诉电话。

  收费为扫码缴费,小程序显示的停放市场会精确到秒,停车时长2小时53分40秒,收费9元,按3小时计费。

  西安市雁塔路中段58号百瑞广场停车场:收费公示牌上显示定价方式为政府定价,收费标准为每小时3元,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收费,以此类推,无具体的收费依据文件号。

  记者观察发现,该停车场的收费系统也为ETCP停车,计时精确到秒,有车辆停车时长38分16秒,收费3元。

  该停车场的工作人员说,收费是按小时计费,时间是系统自动计时的,所以如果超过一小时,都会按2小时收费,无法人为修改时间。

  记者走访发现,除了市政道路停车位,其他停车场均是按小时计费,且停车时长会精确到秒,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费。而且停车场收费依据的文件也不同,市政道路停车位依据的是市政发【2019】14号,以30分钟为计算单位;其他公示收费依据的三个停车场,收费依据均为市政发【2017】37号,以小时为计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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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政策:《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到期 新征求意见稿规定以15分钟为计费单位

  记者在西安市人民政府官网上查到市政发【2017】37号文件为《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该文件发布时间为2017年7月,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该文件中规定,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采取计时收费方式,未说明具体的计时单位。

  2019年2月,西安市政府发布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道路和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新的收费标准按照《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市政发〔2017〕37号)规定进行调整,标准调整范围为,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以及长途汽车站、医院、大专院校、旅游景区、高铁西安北站等自然垄断经营、公益性停车场。未涉及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

  收费标准中明确提出了停车收费时段及计费单位,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以每车位每30分钟为一个计费单位,累加计费;停放时间不足30分钟的按30分钟计费。

  同时说明,本标准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和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市政办发〔2012〕156号)同时废止。

  此外,记者注意到,市政发【2017】37号文件《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但截至目前还未出台新的管理办法,只有征求意见稿。

  2022年6月30日,市发改委组织对《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市政发〔2017〕37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草案中提到,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采取计时收费方式。机动车停放每15分钟为一个计费单位,累加计费,停放时间不足15分钟的按15分钟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车场采取计时收费方式的,执行上述计费方式。停车场经营者或管理者在调整计费方式时应等额分解,保持价格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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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超时几秒即按一小时计费既不合法又不合理  亟待新法规尽早出台

  多个停车场的收费依据是按2017年的管理办法,根据文件,该管理办法有效期至2022年8月底,但目前还未出台新的管理办法,只有(征求意见稿),那么2017年的管理办法是否还有效,以及按照《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市政发〔2017〕37号)规定进行调整的2019年的收费标准是否有效?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认为,《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市政发(2017)37号)目前已是失效状态,该《办法》的规定不再作为执行依据,因此,部分停车场仍执行该《办法》的,显然是违法的。

  赵良善表示,《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道路和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市政办发〔2019〕14号)指出,停车收费调整范围为: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以及长途汽车站、医院、大专院校、旅游景区、高铁西安北站等自然垄断经营、公益性停车场。简言之,该《通知》规范的是市政停车场,而《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市政发(2017)37号)规范的是全部停车场,二者互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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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良善指出,尽管《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市政发(2017)37号文件已失效,但其失效原因是有效期届满,而非被其他法律法规直接代替或直接废止,所以实践中出现了参照执行的现象。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实际上是法律衔接问题,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执行自主定价。

  赵良善解释,超时几秒即按一小时计费,既不合法又不合理。尽管《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市政发(2017)37号)已失效,但是这不意味着无法可依,仍可依据我国普通法等法律执行,比如,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方式,作出减轻经营方的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停车场公示超时几秒即按一小时计费,很明显减轻了经营方停车场的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属于霸王条款,属于无效的。

  赵良善建议,鉴于停车场会遇到高峰期堵车或者立体车库移车用时较长,故“超时半个小时按1小时计费”比较合理。针对停车场不合理收费这一乱象,当地物价部门应加强监管,消费者可向当地物价部门等监管部门反映乱收费现象。鉴于《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市政发(2017)37号文件失效后未颁布新法规,亟待新法规尽早出台,以规范停车场收费不统一这一乱象,从而净化停车场收费环境。

  文/图 华商报记者 田睿 李小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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