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警惕!这种情况也会产生个人征信不良记录

来源:二三里资讯 时间:2021-03-01 11:12:13 编辑:二三里 作者: 版权声明

← 点击大图左右可翻页 →

“无信者寸步难行”,在这个大数据时代,个人信用日渐重要,它就像一张经济通行证一样涉及到“贷款”、“买房”、“买车”,“上学”、“考试”,“求职”等生活的方方面面,如果你曾有逾期还款现象,或信用卡透支后未按约定期限和应还款额度还款等情况,个人征信记录中就会产生不良记录,从而使你在经济交往中寸步难行。

image.png

不过也有这种情况,当事人并没有发生上述的失信行为,但个人征信记录莫名其妙的出现了借款或者为他人担保逾期未还的不良记录,此时我们该怎么办?下面小编就从延长法院近日审理的两起案件中告诉你答案。

案例一:

2008年3月某天,冯某用薛某的公民第一代身份证以薛某的名义向银行借款本金5000元,冯某自己是保证人并在所有贷款材料中借款人一栏签上薛某的名字,该笔借款到期一直未归还。2020年8月的某天,薛某贷款受阻,经查询才发现个人征信报告上显示自己2008年曾在银行贷款5000元一直未还,但薛某对此贷款毫不知情,仅因2008年丢失过身份证,就被无辜地列上了“黑名单”。

案例二:

2007年10月某天,冯某向银行借款本金100000元,保证人为冯某甲、卫某,该笔借款逾期未还。但银行因操作失误错将毫无相干的王某列为以上借款的担保人,并将其上报至征信系统,致使王某个人征信中产生了不良记录。2020年12月,王某因征信有不良记录而贷款受阻,随后又收到银行发送的短信,告知其在银行为冯某担保的贷款已逾期4061天,面对莫须有的“罪名”,王某无奈兴诉。

image.png

法院这样判: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信用评价是公民名誉的应有之义。以上两起案件均因银行早年间内部贷款及审核流程不规范,操作不当等原因,错误地将毫不相干的第三人上报至征信系统,使其个人征信报告中产生不良记录,信用评价因此降低,影响到他人的正常贷款等经济活动,故对当事人请求清除不良记录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民法典》这样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九条 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第一千零三十条 民事主体与征信机构等信用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关系,适用本编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七条 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人在家中坐,“失信”从天上来。如果你“被逾期”有了征信不良记录,比如银行虚构借款或被他人冒名借款,可以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最终按照相关规定使自己的信用报告得以更正,同时也要注意定期查询自己的征信,谨慎使用个人信息,防止被人利用而“躺枪。

当然如果你确实因借款逾期有了征信不良记录,应第一时间偿还全部逾期借款本息,以后按时还款,谨慎借款和担保,一般5年后征信不良记录就会消除。


来源:二三里资讯

相关热词搜索: 警惕 征信 不良记录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