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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红星小区高空抛物频发 居民提心吊胆:一个月砸坏两车

来源:二三里资讯 时间:2021-04-29 09:05:00 编辑:二三里 作者: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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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宝鸡市民余女士向华商报-二三里资讯反映称,自己所在的小区宝鸡金台区红星小区,小区楼上“高空抛物”发生多次车辆被砸,造成财产损失,小区里面的业主每天出行提心吊胆的。

“我是金台区红星小区的业主,4月12日发生了一次‘高空抛物’情况,一辆红色的私家车被砸,前风挡出现一个橄榄球大小的洞,事发没多久,又在4月25日早上又发生一起‘高空抛物’情况,砸到了一辆白色的私家车,车辆的前风挡被砸坏了。每次外出的时候,走到楼下真是提心吊胆,我们想通过媒体呼吁开发商和物业加装监控摄像头,起个监督和警示作用。”余女士给华商报-二三里资讯记者说。

该小区市民龙先生,向记者表示,小区广场经常发生高空抛物的事情,已经砸坏了多辆车的前风挡玻璃,目前该小区也没有安装监控摄像头,如果砸到业主或者小区的小孩,那后果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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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8日下午,记者联系采访到红星小区物业办,一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小区没有安装监控设备,无法查看到肇事者,目前辖区的派出所已经受理了居民的报警,正在调查中。当记者询问,该事情目前有进展否,其表示还不清楚。

据记者查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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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刑法》第291条之二第一款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另据,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华商报记者 刘杰


来源:二三里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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