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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一4S店玻璃门无警示标识 顾客撞上头部缝三针

来源:二三里资讯 时间:2022-05-30 00:01:15 编辑:二三里 作者: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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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感应玻璃门太透明还没有任何警示标识,把我头撞破了,4S店却说不管。”5月29日,刘先生向华商报-二三里资讯反映,称自己从延安新丰泰奥迪4S店展厅走出时,被玻璃门撞破了头。对此,刘先生要求4S店承担后续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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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当天下午1时左右,刘先生将车送到延安新丰泰奥迪4S店修理后,从展厅向外走出时,不慎撞到了展厅外侧玻璃门,导致头部受伤并缝了3针。“一共两道玻璃门都是自动感应的,我从第一道门正常通过,完全没发现第二道门,直到撞上去门还没开。”刘先生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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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现场发现,4S店展厅内侧门上明显贴有警示条,但是撞伤刘先生的外侧玻璃门却没有任何标识。随后,记者多次体验进出展厅,发现两道玻璃门识别开启反应明显滞后于行人正常通行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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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在店内工作人员的指引下,记者找到4S店一名男子,面对记者询问,该男子却表示拒绝接受采访,且称自己在店内无任何职务。最终,延安新丰泰4S店销售部常经理称可以对接处理此事。

对于此事,刘先生提出4S店应承担自己的后续治疗费、营养等费用。对于刘先生的诉求,常经理表示会将顾客诉求上报到厂家,具体结果需要等待厂家回复。

随后,记者致电陕西卓超律师事务所石新月律师,对于此事,石律师表示本案为一例典型的侵权案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分为下列三种情况:

第一种,经营者对可能造成危险的设施、行为并未设置明显的标识,未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此造成顾客受伤的,由经营者承担全部责任。第二种,如果经营者尽了提醒义务,例如在玻璃门贴上“小心玻璃”字样的,由于顾客过失撞伤的,由顾客自己承担责任。第三种,完全由第三人造成的受害人的损失,则由该第三人来承担责任。

本案中的4S店,虽然没有实施具体的侵权行为,但是其作为经营者并未尽到提醒义务及未设置任何明显标志来提醒顾客,不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需要向顾客承担侵权责任。该顾客可以向4S店提出因其侵权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

华商报记者 贾令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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