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临潼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身为戒毒人员,将毒品替代性药物带出诊所转卖,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受到刑事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是美沙酮维持治疗的患者,常年在定点诊所接受治疗(服用毒品替代药物—美沙酮口服液)。但是,被告人李某某没有正确认识到毒品危害,不但没有积极配合治疗,争取早日戒毒,反而将自己的治疗药物偷偷出售给吸毒人员牟利。
2022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收到吸毒人员微信支付毒资后,前往定点服药诊所,将美沙酮口服液含入嘴中,采取含而不咽的方式,离开诊所后立即将美沙酮吐到塑料瓶中,交给吸毒人员服用。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此种方式贩卖毒品,共计四次。
临潼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四次,属于法定情节严重情形,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贩卖毒品罪。
考虑到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故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罚金10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表示服判,未上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通讯员 朱漪 王于凯 华商报记者 宁军
编辑: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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