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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聘高薪司机入职后发现与承诺不符 只干一天被扣除7500元

来源:华商网 时间:2023-09-08 17:00:00 编辑:赵嘉琨 作者:王欢 赵嘉琨 版权声明

华商网讯(记者 王欢 赵嘉琨) 在网上看到高薪招聘司机,入职后才发现真实工作与宣传相差甚远,想要解约却被以违反合同约定为由扣除7500元。近日,来到西安求职的高师傅最近就遇到了这样的求职“糟心事”。

线上招聘货车司机 宣称高薪且不租车不装卸

今年8月,高师傅从甘肃来到西安求职,经过一番查找后,在某招聘平台上找到了仓汇(西安)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

高师傅提供的招聘启事截图显示,“招聘货车司机负责西安市区内及周边仓对仓配送日常百货饮料等、装卸仓库有装卸工、薪资按趟算,一趟180-220,一天保底两趟。”觉得与自己求职意向相符,高师傅与公司负责招聘的李经理进一步交谈。李经理再次告诉高师傅,这份工作“公司提供车辆送货、有装卸工负责装卸。”

当事人:应聘后工作条件与宣称不符 当天退车

8月9日,高师傅前往凤城十路的仓汇(西安)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签署了“新能源运输车项目友好服务协议”。由于高师傅没有车,李经理表示公司可以租车给高师傅使用,前提是需要缴纳10000元的保证金,租期三个月起,每个月租金3500元。这份工作产生的费用还有1000元GPS服务费和4000元货源服务费。虽然这些与李经理此前的承诺略有出处,但考虑到后期如果保证接货量工资较高,于是接受了这份工作。在缴纳了1万元保证金和3500元租金后,高师傅将自己租的车开走。

上班第一天,按照公司规定,高师傅需要跟随之前有过经验的老师傅一起出车,学习接送货流程。然而,这一天下来后,高师傅发现,实际工作内容与公司招聘前期所述不符。“就没有专门的装卸工人,是我自己搬货,到了以后也要卸货,而且早上4点就要去送早菜,工资也不是按趟算,而是按接货量。”他认为实际工作情况与招聘广告不符,于是联系公司退车并表示不想干了。

当天下午,高师傅将所租货车开到指定地点,退还车辆。工作人员表示,车先收回,但是退费需要在公司核实过后根据规定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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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前还车属于违约 因此扣除一定费用

接下来,事情的发展远不如高师傅想象的顺利。“当时说3天左右退钱,但就一直没信,然后又让我去联系另一个部门,最后催了几次说是可以按规定给我退3500,保证金全扣了。”就如何退费以及退费规定如何,记者跟随高师傅一起前往该公司了解情况。

一位赵姓经理解释说:“按照我们的相关规定,他签了3个月的合同只干了一天就要退车,那我们这个车也是有出租成本和费用的,你说不干了就走,这就是违约。”关于高师傅所反映的实际工作情况与招聘广告不符的问题,赵经理表示,“活有问题,咱们可以沟通,我们就是有卸货和不卸货的两种——要是卸货就可以跑仓库,收入高,保证(送货)趟数;要是不想装卸货,可以分到其他组,不过没办法保障趟数,会影响收入,我们也是想让大家多挣点。”

赵经理的一番说法却与招聘广告上的内容有出入。根据高师傅提供的招聘截图,上面注明,“开车送货,装卸仓库有装卸工,一天保底两趟,月薪8000-9000,上班时间早8晚6,不是快狗之类跑平台的单位。”招聘公告中将两种接货类型的薪资待遇模糊到了一起,让高师傅在应聘时无法分辨。

经过协商后,双方达成和解。赵经理表示,公司仅可以退还6000元保证金,“扣除一个月3500元的租车金和4000元的货源服务费。车是我们租来的,我们也需要按月付款。”

按照赵经理的说法,虽然高师傅只租车一天,但由于他单方面提出退车违反了之前的租车合同条款,要扣除4000元的服务费。对于这个结果,高师傅很无奈,但只能接受,“就当是花钱买了个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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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过程中遇到“陷阱”应及时举报维权

针对高先生与涉事公司的合约,记者咨询了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建议:求职者遇到此类“租赁合约”,签约前一定要仔细阅读相关条款;缴纳费用后及时索取发票;应聘前也要对相关公司的资质进行考察验证。同时,劳动监察部门也提醒求职者,求职过程中如果遇到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不按照相关约定指派工作、虚假招聘等侵权行为,应该及时向辖区监管部门举报,保留好证据,必要时走法律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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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如果存在“虚假招聘”则求职者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对上述纠纷,陕西世磐律师事务所宋词律师认为:若用工单位向受聘者塑造了“高薪收入保底”、“工作省心好干”的事实,却又无法兑现承诺,甚至在合同中约定超出常理的违约金额,就等受聘者主动提出解约后以此获利。那么,该行为存在虚构事实的意图,实际可能是为了将车辆出租给受聘人,收取租金且利用违约条款实现获利目的。

如果事实如此,则行为会被认定违法。若有企业长期以此种模式诱导或欺骗货车司机与其签订类似合同,以此收取费用,该行为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罪。

宋词律师认为,从民事纠纷角度来说,本文中公司扣除高先生4000元货源服务费是因为双方签订了租车合同,同时高先生的退车行为可能属于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条款。但需要注意的是,双方签订的租车合同是建立在合同双方有劳务或者劳动关系,租赁车辆是可以实现合同目的的基础上。倘若经相关部门认定劳动或其他用工关系只是幌子,事实上该公司不可能提供该工作机会的情况下,高先生退车就不属于合同规定的单方面原因退车。因此,律师认为单方违约金4000元的扣除行为不合理。

求职市场鱼龙混则,不少求职者都面临着不少“招聘陷阱”,工作还没开始赚钱就面临损失。对此,律师提醒,如果招聘广告或招聘人员的表述体现出如下特征,则可能涉及虚假招聘,应聘者应当谨慎参与:

1、 招聘条件没有门槛,工作内容简单且容易上手;

2、 工作收益过高,明显超出行业标准;

3、 入职需签署的合同并非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而是入伙协议、合作协议、共同创业计划等;

4、 合同约定超出常理的违约金额、严苛的解除条件等霸王条款。


来源:华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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