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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八百万借款罗生门”案9年后终审落槌:证据不足以证明借款交付

来源:澎湃新闻记者王鑫 时间:2023-12-01 17:19:46 编辑:王莉文 作者: 版权声明

打官司9年,近日收到内蒙古高院终审民事判决的李占敖舒了一口气。这场纠纷因一张借据引发,曾由法院多次裁判、检察机关抗诉,并引发了一起法官受贿的案中案。

内蒙古高院作出的(2023)内民再112号民事判决。受访者 供图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此前报道,2012年4月,李占敖、付敏夫妇通过中间人李国志向李淑云借款886.7万元。打了借据后,夫妇俩称迟迟没收到借款。2014年,李淑云拿着借据,将夫妇俩告上法庭,要求还钱。后该案历经通辽市科尔沁区法院(下称:科区法院)、通辽中院、内蒙古高院多次审判,科区法院曾多次判李淑云胜诉,案件又多次重审或再审。2019年8月,通辽中院作出(2019)内05民再4号民事判决,认为对借款实际交付的事实不能予以认定,驳回李淑云诉讼请求。

此后,李淑云和李国志向通辽市检察院申请监督,通辽市检察院审查后提请内蒙古检察院抗诉。

内蒙古高院2023年11月14日作出的终审判决认为,现有证据未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不足以认定李国志已将886.7万元实际交给付敏、李占敖或他们的宏图公司。此外,李国志的行为也不构成职务行为或受托行为。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不能成立,该院不予采纳。

另有判决书显示,李国志曾向审理该案的科区法院法官行贿,并因在诉讼中虚假陈述被罚。

2023年11月30日,李占敖表示,他们认为李淑云、李国志涉嫌虚假诉讼,导致其企业不得已停产9年,生活也遭受巨大影响,他将继续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重审、再审、抗诉,审理了9年的借贷纠纷

这起借贷纠纷在内蒙古三级法院间经历了多次审理。

李淑云2014年起诉后,2015年2月,科区法院一审判决李占敖夫妻及他们的宏图公司偿还李淑云本息和逾期利息共计963.95万元。

2015年6月,通辽中院将该案发回科区法院重审。当年10月,科区法院重审后仍判决李占敖夫妻还款。2016年10月,通辽中院维持原判。

2017年11月,内蒙古高院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2018年6月,科区法院仍判决李淑云胜诉,2018年9月,通辽中院再次维持原判。

2018年,李占敖向通辽市检察院申请监督。通辽市检察院经调卷审查认为,法院的生效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在案件审查过程中,通辽中院依职权自行启动再审,并于2019年8月6日作出(2019)内05民再4号民事判决,认为对涉案借款已实际交付的事实不能予以认定,改判驳回李淑云诉讼请求。

通辽中院改判后,李淑云、李国志又向通辽市检察院申请监督,于2020年12月获受理。通辽市检察院审查后,于2021年4月报请内蒙古检察院进一步审查。

2022年6月,内蒙古检察院作出民事抗诉书,向内蒙古高院提出抗诉。此后,内蒙古高院提审该案。经再审审理,内蒙古高院于2023年11月14日作出终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与通辽市中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该院认为,该案审理的焦点为宏图公司、付敏、李占敖应否偿还李淑云借款886.7万元及逾期利息。

判决书显示,内蒙古高院认为,现有证据未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不足以认定李国志已将886.7万元实际交给付敏、李占敖或宏图公司。此外,李国志的行为也不构成职务行为或受托行为。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不能成立,该院不予采纳。综上,李淑云、李国志的再审请求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通辽市中院再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内蒙古高院判决,维持(2019)内05民再4号民事判决。

李国志曾行贿法官10万元,还因虚假陈述被罚

这起民事纠纷延宕多年,还引发一起法官受贿的案中案。

澎湃新闻获取的判决书显示,2020年10月,通辽市扎鲁特旗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郭丽艳自2007年至2017年期间,利用其担任科区法院刑庭副庭长和主审案件的职务便利,私枉法、询情枉法,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致使对依法应当刑罚处罚的被告人不受刑罚处罚。2013年至2017年期间,郭丽艳利用其担任科尔沁区法院民三庭庭长、审监庭庭长和主审案件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案件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5万元。扎鲁特旗法院判决郭丽艳犯徇私枉法罪、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0万元。

该案一审判决后,扎鲁特旗检察院提出抗诉,郭丽艳也提出上诉。通辽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对郭丽艳量刑适当,遂于2021年4月裁定驳回抗、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书显示,通辽市中院查明,2015年8月,郭丽艳利用担任科区法院审监庭庭长和主审案件的职务便利,审理原告李淑云诉被告付敏、李占敖、通辽宏图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收受案件第三人李国志给付的人民币10万元。

此外,2019年9月,科区检察院经调查核实,认为李淑云、李国志涉嫌虚假诉讼罪,依法启动刑事立案监督程序,将案件线索移交给公安机关。通辽市公安局科区分局于2019年10月25日以涉嫌虚假诉讼罪对李淑云、李国志立案侦查。该局后因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决定撤销案件。

不过,在上述(2019)内05民再4号民事判决中,通辽中院明确认定了李国志在诉讼中存在虚假陈述。2019年8月6日,通辽中院作出(2019)内05司惩4号罚款决定,对李国志罚款10万元。通辽中院认为,因李国志对于涉案886.7万元借款本金数额、利息计算、实际交付等重要涉案事实均存在虚假陈述情形,其行为明显违背民事诉讼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妨害正常司法秩序。

案件时间线:

2012年4月,李占敖夫妻前往李国志家中,在其客厅的茶几上写下一张金额为886.72万元借据。

2014年10月,李淑云将李占敖一方起诉至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本息和逾期利息共计963.95万元。

2015年2月,科区法院作出(2014)科民初字第3554号民事判决:李占敖夫妻、宏图公司偿还李淑云本息和逾期利息共计963.95万元。

2015年6月,通辽中院作出(2015)通民终字第763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科区法院一审判决,发回科区法院重审。

2015年10月,科区法院重审后作出(2015)科民初字第4376号民事判决:李占敖夫妻、宏图公司偿还李淑云本息和逾期利息共计963.95万元。

2016年10月,通辽中院作出(2016)内05民终74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11月,内蒙古高院作出(2017)内民再302号民事裁定,撤销通辽中院(2016)内05民终747号民事判决及科区法院(2015)科民初字第4376号民事判决;发回科区法院重审。

2018年6月,科区法院作出(2018)内0502民初26号民事判决,仍判决李淑云胜诉。

2018年9月,通辽中院作出(2018)内05民再42号民事判决,驳回李占敖夫妻、宏图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11月,通辽中院作出(2018)内05民监5号民事裁定:经该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由该院再审。

2019年8月,通辽中院作出(2019)内05民再4号民事判决:撤销通辽中院(2018)内05民再42号民事判决及科区法院(2018)内0502民初26号民事判决;驳回李淑云的诉讼请求。

2022年6月,内蒙古检察院作出〔2021〕15000000096 号民事抗诉书,向内蒙古高院提出抗诉。

2023年11月,内蒙古高院作出(2023)内民再112号民事判决,维持(2019)内05民再4号民事判决,维持通辽中院此前驳回李淑云诉讼请求的判决。


来源:澎湃新闻记者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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