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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可对涉及法律制定或者修改、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集中清理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郭蓉 2024-01-12 19:39:31

  1月12日,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陕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为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完善备案审查制度。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各级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省和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家规定执行。

  《规定》指出,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化建设,健全备案审查电子信息系统,完善在线提出审查建议、电子备案、在线审查、数据库等系统功能,拓展系统的数据收集和立法服务功能,实现全省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共享,提高备案审查工作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规定》指出,人大常委会及备案审查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对涉及法律制定或者修改、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集中清理,督促制定机关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法律规定、中央精神、时代要求的规定,并及时制定配套规定。组织开展集中清理,应当明确清理的范围、内容、时限要求等。

  《规定》指出,备案审查机构收到规范性文件以及对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后,应当在三个月内提出审查意见。情况特殊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规定》指出,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加强与提出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的沟通,及时向其反馈审查情况,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规定》还指出,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备案审查工作协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高等院校、立法协作单位、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开展备案审查制度研究、业务培训,也可以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委托研究、走访调研等方式,听取相关国家机关和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基层群众代表的意见,提高备案审查工作水平。

  华商报记者 郭蓉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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