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时间:2024-01-31 18:56:15 编辑:方正 版权声明
200代2000元的黄金手镯代金券,购买时使用规则中明确说明“单次消费不限使用张数”,但购买时却只能用一张。商家称,代金券上架时是在测试阶段,操作失误写错了规则。
花2200元买了11张
200代2000元的代金券
临近过年,卢先生想买黄金手镯作为新年礼物,1月29日他在某网络平台的老凤祥(中贸店)商户看到有代金券团购,黄金手镯全场通用的200代2000元的代金劵,使用规则中明确说明单次消费不限制使用张数,此优惠券仅限到店使用,不涉及线上邮寄,西安18家老凤祥线下门店通用。
1月29日,卢先生购买的代金券订单快照中显示,单次消费不限张数
1月29日下午5时许,卢先生买了1张代金券,大约半小时后再次购买了10张代金券,花费2200元,11张代金券实际总价值2.2万元。购买后卢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到店购买,便致电老凤祥中贸广场店并添加了店员微信进行选款。选完心仪款金手镯后,却被告知购买一个金手镯只能使用一张代金券,而且必须满足克重20克以上才能使用。
“代金券上明确写着不限张数,但店员却说只能用一张,不解释为什么代金券上写的是不限张数。”卢先生说,之后他多次询问店员,店长回电称该代金券上架时的规则写错了,属于工作失误,若兑换代金券只能用一张,希望他能理解一下店里的工作失误。“我能理解工作失误,但这种解决问题态度很没有诚意。”
卢先生说,除了中贸店他还询问了其他门店,都说不能叠加使用。“我跟店长投诉后没过多久,这个代金券就下架了,之后我还通过12345投诉了这件事。”
1月31日,华商报记者在老凤祥中贸广场店附近见到了卢先生,他的网络商城订单中显示,1月29日购买了11张黄金手镯200代2000元的通用代金券,该代金券已售50+份。订单快照中显示,代金券有限期为30天,使用规则中说明单次消费不限制使用张数。
但当再次点开该代金券商品信息后,使用规则已被变更,增加了购买限制每人限购一份,单次消费最多使用1张,而且该商品目前已下架,将于2月10日上架。目前仍在售卖的通用代金券为88代200元的代金券,以及其他产品的代金券。
商家:系操作失误写错使用规则、代金券已下架
愿与消费者协商解决
卢先生说,1月30日老凤祥网络平台商户方联系他,称愿意赔偿部分损失,但代金券还是无法叠加使用,他没有接受。“我认为这种行为是消费欺诈,要么按购买时约定的使用规则不限张数兑换使用,要么按代金券总价值2.2万元进行三倍赔偿。”
记者陪同卢先生来到老凤祥中贸门店,店长王女士解释说,200代2000的代金券只能用于购买黄金手镯,一只手镯仅限使用一张,1月29日下午5时许消费者购买了一张代金券后通过微信询问了店员,店员也明确告知其使用规则仅限一张,约半小时后消费者再次一次行购买了10张,后台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都有显示,卢先生在明知只能用一张的情况还再次购买多张代金券可能存在恶意购买的情况。
卢先生购买的代金券已下架,使用规则也变更为单次消费最多使用1张
那么为什么代金券上明确写着使用不限张数,王女士说,门店与老凤祥网络平台商户属于两个体系,事后她也与对方沟通过,代金券规则确实是操作失误写错了,当时该代金券属于测试阶段,现在已下架,消费者可以兑换使用一张代金券,其余的可退还,但无法叠加使用。“黄金价格都是透明的,按常理来说也不可能用2200元的代金券直接买价值2.2万的手镯。”
卢先生对于可能存在恶意购买的情况解释说,他是在购买了11张代金券后才看到微信上店员的回复。
1月31日下午,老凤祥网络平台商户负责人郭先生解释说,代金券在测试阶段上架后,在使用规则上确实写错了,但该消费者在明知实际只能用一张的情况后,还购买了10张。“经过后台查询,只有卢先生购买了多张代金券,其他消费者都只购买了一张。”
郭先生说,他们承认工作上存在失误,但也认为消费者存在恶意购买的情况,他们愿意承担错误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希望与消费者协商解决。
律师:是否涉嫌消费欺诈需综合判断
比如是否将代金券作为噱头引流
卢先生购买代金券时,使用规则进行了变更,商家解释称是操作失误,那么这种行为是否属于消费欺诈呢?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商家规则变更,是否属于消费欺诈,需结合商家上架意图、时间、宣传方案、将代金券作为噱头吸引客流量等综合判断,如存在上述情况,引流后又自改规则,则涉嫌消费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 为五百元 。”消费者可要求商家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
赵良善表示,如商家本身并无引人误解、虚假宣传,商家对于此事发生无主观恶意,是工作失误造成的,届时,因设置错误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根据民法典规定承担一部分消费者损失后,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因消费者明知商家设置错误、叠加兑换不被接纳后仍恶意购买,对于合同解除存在过错,对于扩大的损失,商家可不予承担。
赵良善强调,若商家本身就是将欺诈行为作为幌子,目的是引流、虚假宣传,那么商家存在主观恶意,消费者基于自用购买的,无论消费者是否知情、是否持续购买,商家均应承担消费欺诈的赔偿责任。但若消费者并非出于生活需求购买该商品,购买目的就是为了惩罚性赔偿,那么消费者涉嫌恶意索赔,对此,法院将不支持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
文/图 华商报记者 田睿 实习生 杜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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