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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风说法|“水杯投毒”事件若是真的 投毒者会承担什么责任?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卿荣波 2024-05-08 18:45:07

  近日,一则“西安一女子给同事下药”的短视频在网络上传播,视频中称,“女子因同事发烧不吃药,担心同事请假,不愿接手其工作,便向其水杯投放退烧药,后获得同事谅解。”

  但是,黄底红字的鲜艳标题,急促夸张的背景音乐,表达冲突的文字描述,略显生硬的表情动作,引起了民警对视频的真实性的怀疑。

  一番调查之后,民警的怀疑得到了证实。

  短视频的拍摄者和发布者赵某,为了让自己“火”一把,从其他地区发生的一起“女子给同事水杯里投放不明物”热点事件中获取灵感,便通过构思剧情脚本,将摄像机架放在适当角度,营造出“偷拍取证”效果。

  赵某结合文字、音乐、马赛克等元素,让整个视频充满紧张严肃的气氛,再给视频起一个抓人眼球的标题,同时带上热点话题,一个“爆款”视频就此产生。

  而赵某蹭热点、摆拍的行为已触及法律底线,严重扰乱公共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5月8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了解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赵某给予行政处罚,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多地曾发生水杯投毒案例

  上面的“水杯投毒”视频的假的,但现实生活中,水杯投毒的案例是真实存在的。

  案例1:湖北恩施有人给同事下毒 公安已介入

  2024年3月,网络流传湖北恩施州水文局有人员“给同事下毒”,目的是致人流产。当事人发现水有味道,随后进行录像取证,发现办公室里有人“给她持续加东西”。另有一段视频显示,有一身穿黑色的女子走至桌前,疑往桌上水杯中投放物品后离开。

  3月18日,此事发生在湖北省恩施州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水资源科实验室内。针对此事,湖北省水文水资源中心办公室工作人员回复表示,该中心高度重视此事。目前,公安已介入调查。

  网络流传的聊天截图显示,恩施州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办公室有人怀孕了发现喝的水有味道,于是用iPad拍到了上述情况。对方解释,“不想她请产假,自己的事情搞不完。”

  有媒体交叉求证得知,此事发生在湖北省恩施州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水资源科实验室内,该实验室位于该局老楼内。

  3月14日,该局向职工通报:女子投放不明物质事件败露后,受害人报警。随后,公安介入调查。3月18日下午,湖北省水文水资源中心办公室工作人员回复称,此事发生后,恩施州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向该中心做了汇报,中心已向上级部门进行了汇报。目前,正在等待公安调查结果。待结果出炉后,再看如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案例2:工作中发生纠纷 男子给同事水杯投放甲苯

  2019年,浙江宁波警方就办理了一起投毒事件:宁波一工厂内,工人杨某在用自己的水杯喝水时,发觉水的味道很怪,很像是添加了某种化学物质。杨某报警,称自己被人下毒!警方接到报警电话后,赶到现场对杨某的水杯进行了检测,发现其水杯内的水中确实含有毒物质。

  警方对工厂食堂的监控进行调取后发现:当天在众人吃完饭离开食堂,杨某的水杯就被其放在饭桌之上。过了一会,有一个身着工作服的男子出现在了食堂内,这个身影径直走到杨某吃饭的饭桌前,将他的水杯拿起走到食堂的角落里,然后蹲下。因为那儿太过偏,所以监控拍的不是很清楚,但警方已经锁定那个男子就是给杨某水杯投毒的犯罪嫌疑人。

  在警方的审讯下,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称:自己之所以给杨某水杯中投毒,皆是杨某自找的。之前两人因为工作中的职责分工不均发生了矛盾,于是男子觉得一切都是杨某的错,越想越觉得窝囊的他心生恨意,才选择趁没人在其水杯中投了少量的甲苯。

  警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对投毒男子给予治安拘留十天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为寻求刺激 男子给女友杯中下药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5年,某国企工作人员郭某某为寻求刺激,产生给其女友下“迷药”的想法。此后,郭某某通过网络了解药物属性后多次购买三唑仑、γ-羟丁酸。2015年至2020年间,郭某某趁女友不知情,多次将购买的“迷药”放入张某甲的酒水饮料中,致其出现头晕、恶心、呕吐、昏睡等症状。

  2020年10月,郭某某邀请2名女性到火锅店吃饭,趁两人离开座位之际,将含有γ-羟丁酸成分的药水倒入两人啤酒杯中。其中一人喝下后出现头晕、呕吐、昏迷等症状,被送医救治。另一人察觉味道不对将啤酒吐出,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1年8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院的指控和量刑建议,以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案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陕西高瑾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瑾

  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意愿 或构成故意伤害罪

  高瑾说,湖北恩施的事件,如果依照网络流传信息,该女子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意愿,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不论她投放物质是否真的有毒,以及是否实际造成被害人的身体损伤,都不影响罪名的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规定了“投放危险物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话,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鑫

  投毒行为在法律上被视为严重的犯罪行为

  金鑫说,我国法律规定有投放危险物质罪,即通常所说的“投毒罪”。在湖北恩施州水文局的案例中,如果调查结果证实了投毒行为,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投毒者可能会因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者更严重的罪名(如故意杀人未遂)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浙江宁波的案例中,投毒者因为与同事的矛盾而投毒,被警方发现并最终受到了治安拘留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如果投毒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投毒者可能会面临更严重的刑事处罚。对于投放的物质为新型毒品的,最高检的表态强调了对投放新型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根据法律规定,明知是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而向他人饮料、食物中投放,欺骗他人吸食的,将以欺骗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投毒是为了实施更严重的犯罪(如强奸、抢劫),则应按照较重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而像赵某这样为了吸引关注而制作、发布虚假的“水杯投毒”视频,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扰乱了公共秩序,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根据法律,赵某受到了行政处罚和批评教育。

  综上所述,投毒行为在法律上被视为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会对受害者造成身心伤害,还会对社会秩序造成破坏。法律对于此类行为的处罚严厉,旨在保护公民的安全和维护正义。即便是假的投放,也会因为扰乱社会秩序遭到严惩。

  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黄竞之

  因直接威胁到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根据不同情况可能涉及不同罪名

  黄竞之分析,投毒行为是故意将有毒物质投放于他人的饮食、日常用品或者公共环境中,足以危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行为。

  在法律上,投毒行为因直接威胁到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根据不同情况可能涉及不同罪名。

  如果投毒行为导致了他人身体伤害,可能会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如果投毒行为导致了他人死亡,可能会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如果投毒物质是非法毒品,可能会涉及毒品相关的犯罪;如果投毒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可能会被认定为破坏公共安全罪;如果投放的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即使未出现不特定多数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毁损的实际结果,但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也可被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在处理案件时,司法机关会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证据收集,包括毒物的种类、投放的方式、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犯罪嫌疑人的动机和目的等,从而确定具体罪名,打击犯罪。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卿荣波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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