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发布《陕西省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报告制度》(2024年修订稿),即日至9月15日前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建议。修订此项制度,旨在进一步加强特殊食品安全管理,督促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升企业风险防控能力。
特殊食品包含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履行食品安全自查义务,建立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制度。企业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并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每年开展2次自查,当年6月和12月的中旬提交之前半年的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包括企业资质情况,生产经营许可条件保持情况,进货查验、台账登记、生产过程控制、生产记录、产品检验、储存及交付控制情况,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及运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从业人员管理与培训情况,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制度落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情况等;上次自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等。自查发现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等情况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生产企业自查报告后,应及时对自查报告书面审查。书面审查发现存在明显问题、漏洞或者发现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在监督抽检或者风险监测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被投诉举报可能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风险的等情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其进行现场检查。
企业自查报告和现场检查情况纳入企业监管档案,特殊食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自查,或者自查情况与事实不符的,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企业提交的自查报告、自查表存在虚报、瞒报、谎报或者严重与事实不符等情况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李婧
编辑: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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