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时间:2024-11-20 16:12:08 编辑:方正 版权声明
11月20日,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展建筑垃圾执法典型案例媒体通报会。会上,西安市城管执法支队浐灞国际港大队通报5起建筑垃圾执法典型案例,涉及向非指定场所倾倒建筑垃圾、清运沿途抛撒遗漏等。
案例一:西安某美公司未将建筑垃圾运输至指定场地
8月18日,市城管执法支队浐灞国际港大队执法人员巡查至东阳村时,发现一辆自卸货车正在倾倒建筑垃圾。经查,该车属西安某美建筑垃圾清运公司,所运垃圾报备倾倒地点为高陵区,行政相对人未将建筑垃圾运至指定场所消纳,违反《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执法人员当场向行政相对人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通过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执法过程。经案件法制审核,拟对行政相对人处罚10000元。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按要求整改并在规定时限自行缴纳罚款,案件办结。


案例二:西安某雷公司承运未经批准排放的建筑垃圾
10月4日,市城管执法支队浐灞国际港大队执法人员巡查至西安汇某未来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基地项目时,发现该项目内一辆货车正在向工地外运输建筑垃圾,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的建筑垃圾未经批准擅自排放,现场运输建筑垃圾车辆属西安某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此行为违反《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执法人员全面客观地收集现场证据,向行政相对人现场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经进一步调查,确认该案的违法主体为西安环某建筑垃圾清运工程有限公司。10月9日,执法人员按照执法程序报审后正式立案。经法制审核,拟对行政相对人罚款6000元。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按要求整改并在规定时限自行缴纳罚款,案件办结。

案例三:西安某美公司建筑垃圾车辆抛撒遗漏
9月1日,市城管执法支队浐灞国际港大队执法人员在巡查至210国道红棉花板材厂门口时,发现一辆车牌尾号128的重型自卸货车运输过程中发生抛撒遗漏。经现场调查,此车辆属西安某美建筑垃圾清运工程有限公司,该车辆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发生抛撒遗漏,抛撒遗漏长度约5米,该行为违反了《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执法人员现场向行政相对人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经法制审核,拟处3000元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按要求整改并在规定时限自行缴纳罚款,案件办结。

案例四:西安某土石方公司建筑垃圾车辆未采取防止泄漏遗撒措施
9月16日,市城管执法支队浐灞国际港大队执法人员巡查至纺渭路(世博大道与纺渭路十字西北角)时,发现一轻型特殊结构货车运载建筑垃圾,车厢未采取密闭措施。经核查确认,该车辆现场驾驶司机为程某,车辆所有人为西安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车辆运输资质齐全。运载的建筑垃圾为某社区市政水污分离项目破碎路面产生水泥块,其运载建筑垃圾未采取防止泄漏遗撒措施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了《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进行勘验,向行政相对人送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经法制审核,拟对行政相对人作出10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按要求整改并在规定时限自行缴纳罚款,案件办结。

案例五:西安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运未经批准排放的建筑垃圾
6月13日,市城管执法支队浐灞国际港大队执法人员巡查至米秦路(某项目段)时,发现一重型自卸货车正在运载建筑垃圾。经核查,车辆所有人为西安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运输资质齐全,运载的建筑垃圾为某项目修建内部道路产生的废弃水泥块、砖块等建筑垃圾,该项目未办理建筑垃圾临时清运手续,其承运未经批准排放的建筑垃圾的行为已违反《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进行勘验,向行政相对人送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经法制审核,向行政相对人拟作出3000元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自愿放弃相关权利,按要求整改并在规定时限自行缴纳罚款,案件办结。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常彭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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