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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陕西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公布

要闻 三秦都市报 2025-04-27 07: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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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6日是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陕西省知识产权局公布2024年度陕西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涵盖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商标侵权查处等多个领域。

案例一:西安市知识产权局处理“包装袋(德富祥油茶)”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陕西德富祥食品餐饮有限公司就“包装袋(德富祥油茶)”外观设计专利,与西安某商贸公司产生专利侵权纠纷,随后向西安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西安市知识产权局依据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相关规定立案,办案过程中委派技术调查官全程参与,并委托西安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出具《专利侵权判定咨询意见书》。最终,西安市知识产权局采纳该咨询意见,认定被请求人行为构成专利侵权,当庭作出裁决。之后,委托西安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针对民事赔偿部分开展调解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签订调解协议。

案例二:渭南市临渭区市监局线上快速处理食品包装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2024年7月25日,渭南市临渭区市监局收到福建漳州龙海区市监局移送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函件。临渭区市监局依照专利行政执法程序,对请求人龙之福(福建)食品有限公司提交的材料依法审查后,受理了其诉渭南某食品经销部专利侵权纠纷案。考虑到请求人来自福建,为便利当事人,临渭区市监局以线上方式对案件进行口头审理,最终促使请求人与被请求人达成调解协议。

案例三:汉中市市监局处理“货架”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广州珂尔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2月3日获“货架”外观设计专利权,该专利权合法有效。2024年3月21日,该公司向汉中市市监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称2023年10月发现城固县文化街名爵男装店使用的“货架”涉嫌侵犯其专利权。汉中市市监局受理立案后,为明确涉案纠纷技术焦点,委托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出具《专利侵权纠纷判定咨询意见书》。经合议,最终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驳回请求人全部处理请求。

案例四:宝鸡市陈仓区市监局查处侵犯“樱花”注册商标专用权系列案

“樱花”商标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在第11类“水槽”商品(服务)上的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期限为2021年8月28日至2031年8月27日。陈仓区市监局陆续收到8份该公司的《案件线索举报书》 ,举报辖区多家经营主体销售侵犯其“樱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水槽。经调查,5名当事人经营的水槽上印有的“樱花”标识与该公司注册商标近似,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陈仓区市监局联合检察院、法院共同研判案件,认定5名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渭南市白水县市监局查处侵犯“陕北女子”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陕北女子”商标是米脂县益康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在第30类“小米”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2024年4月,益康公司向白水县市监局举报,称白水县某粮油调料经销部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小米,请求依法查处。经调查,该经销部行为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2024年6月,白水县市监局依据刑事案件管辖规定,将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后发起刑事诉讼,最终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分别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和刑事裁决。

案例六:延安市市监局查处某商贸公司非法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294号公告,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第A000004号)标志予以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延安市市监局执法人员检查延安某商贸公司时发现,其经营场所标示有“2022年北京冬奥会和残奥会商品特许经营”和“2021年东京奥运会和残奥会商品特许经营”字样,但该公司无法提供相关合法授权证明文件。延安市市监局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认定该公司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业活动属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三秦都市报

编辑:曹家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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