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刘晓云) 夫妻一方低价或无偿转让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如何保障自己利益?近日,雁塔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原告冯某与被告李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购买房屋一套,登记在被告李某名下。2020年,李某与李某佳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李某将案涉房屋出售给李某佳,房屋成交价为1元,并将案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李某佳名下。经查询,李某佳银行流水显示2020年6月15日,李某儿子向被告李某佳转账180万元。同日,李某佳将180万元转账给李某。李某佳表示其与李某儿子系朋友关系,向其转账系借款,用于向李某支付购房款。原告表示其在2023年起诉离婚时,发现案涉房屋所有权被转移,故将李某与李某佳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并将李某佳名下的案涉房屋恢复转移至被告李某名下。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李某将夫妻共同财产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与李某佳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将案涉房屋转移登记在李某佳名下,此行为符合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虽李某主张李某佳实际出资180万元,但该款项系李某儿子向李某佳转账后,李某佳于当日向李某转款,且李某儿子与李某佳系朋友关系,不能排除二人为制造交易流水而刻意转账,故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请。
法官表示,出于避免共同财产分割或逃避外部债务的目的,恶意串通将夫妻共同财产暗中低价或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并不罕见。本案争议焦点为二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综合考虑合同转让价款及转账流水,通过调查取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二被告的购房行为系恶意串通、合同无效,恶意财产转移行为往往导致婚姻破裂与家庭矛盾激化,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了原告的财产权利。
编辑:张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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