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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牌 无证 无保险 这种“老头乐”上路发生事故责任谁承担?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时间:2025-06-16 06:40:07 编辑:宁姝媛 作者: 版权声明

  价格低廉、出行方便

  『老头乐』深受中老年人喜爱

  但贪图便宜购买的『老头乐』存在极大安全隐患

  近年来发生的事故和纠纷不在少数

  『老头乐』为啥不能上路?

  究竟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

  『老头乐』上路可能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老头乐』发生事故,责任谁来承担?

  西安正严查无牌无证超标电动车

  依然有"老头乐"在路上行驶……    价格低廉、出行方便……如今,我们经常能在大街小巷中看到“老头乐”的身影,作为一种“交通工具”,其深受不少中老年人的喜爱,但贪图便宜购买的“老头乐”,却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近年来,此类事故和纠纷不在少数。目前西安市正在严查无牌、无证的超标电动车,但不少无牌、无证、无保险的“老头乐”依然在路上行驶,这种车如果上路发生事故,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它又带来了哪些法律风险和隐患?

  >>身边事小区周边“老头乐”较多引发市民安全担忧

  “经常看见一些‘老头乐’出没,特别不安全。”近期,家住西安市金滹沱二路金辉世界城的业主刘先生反映,此类三、四轮电动车经常在送娃途中遇见,有时在地铁站附近也能看见,那么它们究竟算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该不该办理驾照?又能不能开得如此随意呢?

  据刘先生介绍,这些“老头乐”都是电动的三轮、四轮车,有的是接送孩子、买菜用的,有的则停在路边拉客。据他观察,这些“老头乐”大部分没有悬挂牌照,有的车会在尾部挂着一个“接娃专用”的牌子。有的驾驶员年龄看着也很大,驾驶时也比较随意。“他们一会开着车在人行道上行驶,一会儿又跑到机动车道上,也不遵守交通规则,有些见了红灯也不停车,甚至有逆行和从人缝中强挤过去的情况,我遇到几次都差点发生碰撞。”刘先生说,虽然是肉眼可见的“不安全”,但仍有不少市民选择驾驶或乘坐此类车辆,让人非常操心。    6月15日,记者在小区周边看到,确实有不少此类俗称为“老头乐”的三轮电动车,其中大部分未挂牌,有的甚至还安装着汽车的方向盘。

  那么,此类俗称“老头乐”的电动三轮、四轮车,究竟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了解到,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等,此类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应属于机动车范畴内,但不少此类车辆因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技术安全标准、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目录无法登记上牌,也就无法上路行驶。

  面对此类可能涉及无牌、无证、无保险的“老头乐”,若发生交通意外时,责任又该如何划分?

  >>案例1驾驶“老头乐”发生事故 致伤者十级伤残

  广西高院此前发布的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就与“老头乐”有关。2022年10月30日13时51分许,林某驾驶无号牌电动四轮车(俗称“老头乐”)搭载余某经过非机动车道隔离护栏开口,左转驶入机动车道,和同向骑摩托车的刘某相撞,造成刘某受伤,双方车辆均受损。

  经交警部门认定,林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的电动四轮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余某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刘某因受伤住院14天。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刘某构成十级伤残。此后,刘某将林某、余某,以及电动四轮车的购买人潘某诉至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林某赔偿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3万余元;潘某、余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法院查明,林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四轮车为潘某在网上向一家电动车公司购买的。该车虽然属潘某所有,但潘某年事已高,基本不再用车,平时都是余某在使用该车。事发当日,林某向余某借用该车行驶时发生了交通事故。

  经司法鉴定:该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归属汽车;该车的转向性能有效,制动性能及灯光性能不合格,车辆也没有投保交强险。

  法院指出,在交通事故侵权中,机动车的驾驶人是车辆的实际运行控制人,即直接侵权人。林某作为肇事司机,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虽非机动车的实际运行控制人,但在出借车辆的过程中应承担必要的审查义务。案涉电动四轮车的制动性能及灯光性能不合格,车辆管理人余某在明知车辆存在以上不合格因素的情况下,仍然出借车辆,必然存在安全隐患。此外,林某没有取得相应驾驶证,余某出借车辆时没有审查就盲目将车辆借给他,导致没有驾驶资格的林某将车辆行驶到道路上,成为事故发生的隐患,余某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

  案涉车辆虽然是潘某购买的,但他与余某系亲戚,平时车辆由余某使用掌控及日常管理。事发当天,林某直接向余某借用车辆,并不是向潘某借用,所以余某系车辆的实际管理人,出借车辆亦是余某行使车辆管理权的具体体现,应当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潘某年事已高,平时不能驾驶也不再管理车辆,对风险无法控制,无需承担责任。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林某赔偿刘某各项经济损失10万余元,余某赔偿刘某各项经济损失2万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案例2合格证写“非机动车”,出事才知是汽车,法院判商家赔钱

  2021年,江苏省扬州市的朱某在A修理部购买了一辆电动四轮车,随车配有非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合格证上注明车辆品牌ZZ,加盖ZZ公司检验专用章。2022年11月4日,朱某驾驶该电动四轮车与吕某驾驶的电瓶车发生碰撞,致吕某受伤,两车受损。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就案涉车辆进行鉴定,经鉴定该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纯电动汽车类。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吕某不负事故责任。朱某与吕某的交通事故纠纷经江都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朱某赔偿吕某损失76000元。

  朱某认为ZZ公司作为车辆生产商,A修理部作为车辆销售方,在出售车辆时均未告知原告案涉车辆为机动车且驾驶员应取得驾驶证,导致其认知错误,承担了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遂将A修理部和ZZ公司起诉至江都法院,要求A修理部将案涉车辆予以退货、返还购车款并由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

  江都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ZZ公司生产案涉电动四轮车配有非机动整车出厂合格证,后该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范围且转向性能不符合标准要求,故被告ZZ公司生产的车辆存在缺陷。被告A修理部作为销售方,出售车辆时未告知原告使用车辆需要驾驶证,属于未对消费者进行产品警示,在指示、说明和警示方面存在缺陷。

  江都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结合原、被告过错、事故成因及原因比例,判定被告ZZ公司、A修理部共同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11400元。

  >>律师解读驾驶“老头乐”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华商报《法治周刊》专家库成员、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长江表示,驾驶无牌、无证、无保险的违规“老头乐”上路面临极高的法律风险。

  首先,部分“老头乐”未经工信部许可生产,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车辆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不能注册登记申领号牌,也不能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若发生事故,个人将承担所有损失。其次,存在行政及刑事风险,若老头乐属于机动车,驾驶人无证驾驶将面临罚款、扣留车辆甚至拘留的行政处罚;若发生事故致人死亡且负主责以上,可构成交通肇事罪,酒驾或醉驾则可能触犯危险驾驶罪。此外,事故中驾驶人或乘客受伤也无法获得保险赔付,医疗费用需自行承担。

  朱长江表示,驾驶“老头乐”的事故责任划分遵循过错原则,驾驶人因无证驾驶、操作不当或使用缺陷车辆上路,通常承担主要乃至全部责任;商家若销售缺陷车辆或虚假宣传“无需驾照”误导消费者,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商家虚假宣传的侵权责任及消费者维权路径是什么?

  对于商家宣称“老头乐”“不用挂牌、无需驾照”构成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朱长江表示,商家隐瞒车辆属机动车、需驾照的关键事实直接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诱导消费者购买无法合法使用的产品侵犯了公平交易权;若商家销售制动等性能不合格的缺陷车辆还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权。

  “若商家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退车退款,主张‘退一赔三’,也可因车辆无法实现合法上路目的而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货。若因车辆本身缺陷或商家误导(如无需驾照)导致事故发生,消费者可向生产商或销售商索赔,线上销售平台若未尽到对商家资质及商品合规性的审核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朱长江说,需要注意的是,向商家追责存在难点,部分“老头乐”为“三无”产品,生产厂家难以查找或已注销,消费者可能面临起诉无门的困境,维权关键在于保存购车凭证、宣传资料及事故证据。

  >>建议“老头乐”能买却不能正常上路,这种情况如何“破”?

  朱长江认为,破解“老头乐”产销看似合法但使用非法的困局,需采取综合治理策略。首要在于严控源头,相关部门可要求商家只能生产和销售符合国家标准并列入《机动车产品公告》的车型并在显著位置公示车辆属性、上牌要求及所需驾照类型,对虚假宣传“无需上牌驾照”的商家予以重罚直至吊销执照。

  其次,可创新末端管理。地方政府可对现存违规车辆实施临时登记备案(发放过渡期标识)并设定淘汰期限,同时,在备案登记时将使用者与其具备责任能力的子女或监护人绑定,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追究连带管理责任,倒逼家庭监督。同时,可提供合理替代方案,如财政补贴鼓励车主淘汰“老头乐”并置换合规微型电动车或大力完善社区公交、定制巴士等适老化出行服务以解决老年人出行的实际需求。

  最后,需压实商家责任,要求商家严格审核所售车辆合规证明,立即下架“三无”产品,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等责任。唯有堵住监管漏洞与疏导实际需求并举,方能有效治理这一灰色地带。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于震 文/图

  >>交警提醒“老头乐”为啥不能上路?安全性能差 安全隐患大权益保障难

  为什么四轮电动车卖的光明正大,实际却不能上路行驶,既然无法上路行驶,为什么还允许生产销售呢?

  对于广大网友关注的问题,近期,巴彦淖尔交警支队曾发布了在线解答。交警提醒,有部分商家不告诉消费者电动车的真实属性,甚至故意隐瞒,进行“不用挂牌”“不用考证”“不用保险”的虚假宣传,通过这些手段诱导消费者买车。

  民警同时提示,此类车辆类型众多、品牌繁杂,安全系数低,多数车辆不符合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未被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目录,不符合注册登记条件,无法上牌。未办理登记上牌,也就意味着严禁上路行驶。

  据悉,此类俗称“老头乐”的电动四轮车存在安全性能差、安全隐患大、权益保障难等情况,“老年代步车”线上线下均有销售,多数缺乏质检报告,车辆转向、制动等安全部件性能普遍较差。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难以控制,可能会出现车毁人亡的恶性事故;驾驶“老年代步车”的驾驶人几乎没有经过驾驶培训,对基本的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熟悉,导致闯红灯、乱掉头、乱停放、逆向行驶、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老年代步车”无法上牌,故不能购买交强险及其他机动车商业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将得不到相应赔偿,如“老年代步车”一方负事故责任,将由驾驶人自己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民事赔偿。

  >>温馨提示

  作为老年人,不要轻信“老年代步车”的“不用挂牌、不用考驾照”等虚假宣传,自觉做到不购买、不驾驶、不改装、不乘坐老年代步车。

  作为子女,要做好老人的日常安全提醒,鼓励老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万不可把“老年代步车”当作“礼物”送给老人供日常使用。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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