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泡面碗套装少根筷子,消费者获平台全额退款后竟被商家起诉。这起因14.61元引发的纠纷,表面是“一根筷子”的去留之争,实质是消费者维权尺度与商家履约责任的激烈碰撞。近期,广西高院发布的这样一起典型案例引起广泛关注。
消费者:自己是“正当维权”
网店:消费者恶意“薅羊毛”
2024年8月,消费者林可菲在拼多多平台某网店下单购买了一套“不锈钢泡面碗套装”,网店的商品详情页显示,该套装包含碗、盖、筷子、勺子、叉子和餐具盒,总售价14.61元。收货后,林可菲却发现套装里少了一根筷子。
“联系店铺客服没回应,我只能找平台。”林可菲表示。随后,她以商品问题为由向拼多多平台申请退款。平台审核后,很快将14.61元全额退至林可菲账户。
这一处理结果让网店感到无法接受。网店负责人称:“我们发出了主要商品,只是少了一根筷子,她(林可菲)就申请全额退款,签收还不付钱,这不合理!”为此,网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可菲支付14.61元货款,并承担包括800元法律咨询费、400元户籍调档费及50元材料打印费在内的诉讼相关费用。
一方主张消费者恶意退款“薅羊毛”,一方认为自己是“正当维权”……小小的一根筷子,让双方各执一词,对簿公堂。
在审理这起“小额诉讼”时,承办法官首先明确了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套装中缺失一根筷子,是否构成合同解除(全额退款)的充分理由?
法院:筷子缺失确属瑕疵
但并未构成“根本违约”
法官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指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更换、退货、减少价款等。但关键前提是,标的物需“不符合质量要求”且达到“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根本违约”程度。
“本案中,筷子缺失确属瑕疵。但缺失的是一双筷子中的单根,并未导致泡面碗、盖子等核心商品功能的丧失。因此,该瑕疵并未构成‘根本违约’。”法官指出,林可菲在申请平台全额退款后,并未将已收到的商品(泡面碗、盖子、勺子、叉子、餐具盒及一根筷子)退回给卖家。这意味着她实际使用了商品的大部分价值。
法院判决:一是支持了原告网店的部分诉讼请求,即林可菲应当为其实际收到的商品支付相应对价。鉴于一根筷子价值微小(估算约0.61元),法院判决林可菲向网店支付14元货款。二是驳回原告卖家的其他诉求。网店主张的如法律咨询费等各项支出,属于其自行扩大的维权成本,法院不予支持。判决生效后,林可菲退还了14元货款。
法官表示,这起“小案”的判决,精准丈量了市场交易中“权”与“责”的边界。它警示商家:诚信经营,在于重视每一个交易细节,确保商品与约定相符,这是立身之本。它也提醒消费者:维权有道,需理性克制,尊重契约精神,不滥用投诉机制,这是现代公民应有的素养。
平台规则≠法律支持
“仅退款”并非任意退
如今,网络购物成为人们生活中一种重要的消费方式,而“仅退款”是指买家不需要寄回商品,在符合平台规则和卖家协商一致(或平台介入判定)的情况下,就能直接获得已支付款项的退还,是平台为消费者提供的一种重要保障机制。
“仅退款”虽然带给消费者一定程度上的便捷,但也存在部分人群利用漏洞,试图以这样的方式“薅羊毛”的情况。
2023年8月1日、3日、4日,杨某在贾某经营的店铺下单DIY模具类商品4件,贾某分别于8月2日、4日通过快递向其发送合同约定的商品,快递分别于8月5日、6日送达,杨某收到贾某向其发送的商品并确认签收。8月8日,杨某申请“仅退款”并操作成功。
退款成功后,贾某要求杨某退回商品,杨某表示已经将商品扔掉,故贾某将其诉至法院。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通过线上庭审审理此案。杨某在庭审过程中,表示系因商品质量不合格,达不到预期效果才进行的退款,但因贾某没有及时回复,其选择“仅退款”后,就将商品扔掉。
经过法官的耐心劝解,杨某愿意接受调解,承担贾某的货款、诉讼费以及部分材料打印费用,并且在庭后立即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贾某。
律师说法
“根本违约”的认定边界在哪里?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全额退款的法律依据主要在于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基于根本违约而致解约退款。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所以,全额退款与否,关键在于能否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而认定关键在于违约行为是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如果违约行为只是轻微影响合同履行,未对合同主要目的产生实质性阻碍,则不构成根本违约。
“消费者购买的泡面碗套装少了一根筷子,属于商品存在部分瑕疵,但泡面碗套装的主要功能是盛装食物,筷子缺失并未导致泡面碗、盖子等核心商品功能丧失,未达到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不构成根本违约,因此不属于解除合同(全额退款)的法定条件。”赵良善说。
“仅退款”不是万能牌
赵良善认为,商家、消费者、平台关于“仅退款”的争议关键点在于:平台管理监督义务的行使和买卖双方权利义务平衡问题。
“一刀切的‘仅退款’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根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如果一味保护消费者,通过‘仅退款’附加商家义务,就会滋生一些非正当原因退款的毒瘤,从而侵犯商家合法权益。”赵良善表示,“仅退款”究其本质,是解除消费者与商家的买卖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赵良善指出,消费者申请退款,商家同意退款,即视为双方达成解除买卖合同之合意。如消费者仅退款,商家不同意,那么就涉及到平台权限及商家权利保护的界限。如商品确实属于残次品或者不适宜退货的生鲜食品,那么平台行使“仅退款”权利无可厚非,但如商品不存在本质问题,仅是一些表面问题或部分瑕疵,或者消费者谎称问题,平台不经查证或者判断就直接允许“仅退款”,显然会侵犯商家商品的所有权。而且,也侵犯了商家对于退款后商品的处分权利、二次利用等权利。
赵良善建议,商家、消费者均应当在合理合法范围内维护自身权益,履行自身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消费者应理性维权,在遇到商品问题时,先与商家友好协商,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行使权利,不滥用“仅退款”等平台规则,避免恶意“薅羊毛”行为。
商家应严格按照商品详情页等约定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重视交易细节,出现问题后积极与消费者沟通解决,通过补发、退换货或者减免商品价格等方式解决问题。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于震
编辑:宁姝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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