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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咋办?楼上卫生间专有管道漏水 业主认为自己无责拒不露面

来源:西安晚报 时间:2025-07-04 07:56:05 编辑:张进 作者: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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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管道上的一处漏水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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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工作人员表示这条专有管道有多处破裂漏水情况

  市民反映:

  “我家卫生间里楼上住户的专有管道漏水,我和物业、社区工作人员都联系过了,对方就是不理会。”半个月前,市民张女士向“钟楼下·民生热线”栏目反映自己的“烦心事”,说楼上住户坚持认为管道漏水不是自己的责任,也不接受协调。遇到这样的邻居,她不知道该怎么办了。截至7月3日,半个月过去了,记者多次联系张女士的楼上邻居,也请单位给予协调,但该住户始终不理不睬,也一直未联系张女士协商解决问题。

  记者调查:

  管道漏水联系楼上邻居遭拒

  6月17日17时许,接到反映后记者赶至位于健康东路的中国兵器工业集团第213研究所小区。通过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和张女士,记者了解了事情经过。

  张女士家在四楼,今年3月开始翻新装修。6月16日11时许,装修工人发现张女士家卫生间上方的四楼住户专有管道漏水,随即告知张女士。因四楼住户不在家,张女士和物业工作人员先后联系四楼住户和五楼住户,关闭了水阀。一开始,张女士和四楼住户朱女士看法一致:认为应由物业负责维修漏水的管道。物业工作人员表示,该管道是朱女士家洗脸池排水的专有管道,应由朱女士负责维修。最初,物业工作人员凭装修工人拍的视频资料判断是管道局部渗透,认为通过涂抹防水胶或者水泥即可修复,花费不多。“朱女士一开始认可物业观点,还说让物业先维修,她后面报账。”张女士说,本以为会顺利解决的问题,在物业工作人员到她家实地观察后骤然生变。

  原来,该小区建成时间逾30年,住户室内管道是铸铁材质的。物业工作人员查看发现,四楼住户专有管道多处破裂漏水,要彻底解决问题,只能换管道,预估费用需上千元。朱女士获悉这一情况后,便坚持认为换管道是物业的责任。

  6月17日上午,张女士前往雁塔区住建局查询相关政策,工作人员给她打印了几份有关“专有管道”维修方面的法规规定,让她据此和朱女士协商。还表示,如果朱女士不配合,张女士可请求小寨街道办提供帮助。然而,物业工作人员、街道办委托的社区工作人员多次联系朱女士,均遭拒绝。

  楼上住户认为是物业不作为

  在张女士家,记者发现,漏水管道是四楼住户卫生间洗脸池排水进入主排水管道的专有管道,管道直径约10厘米,长约2米。管道多处锈迹斑斑,中间出现3条裂纹,最长的有五六厘米。物业工作人员指出的多处漏水处都在管道严重锈烂处,管道上看不出人为破坏痕迹。因楼上住户水阀已暂时关闭,看不到具体漏水情况。依据此前装修工人拍的视频可以看出,该管道裂纹处有数个漏水点。

  记者注意到,雁塔区住建局工作人员给张女士提供的法规是《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在第八章附则中,就该《条例》中“专有部分”“专有设施设备”专业用语含义的解释。其中明确:“专有设施设备,是指门户以内业主自用的门窗、卫生洁具和通向总管的供水、排水、供热、燃气的管道,电线以及水、电、气户表等设备。”

  6月19日,记者联系接待张女士的雁塔区住建局工作人员,对方表示他们出具的相关法规内容,是希望给责任划定提供法律依据,具体责任认定要由物业或者街道办联系朱女士沟通解释。因为朱女士拒绝接电话,也不来现场,导致此事的解决无法推进。

  由于朱女士家中无人,记者也多次给朱女士打电话、发短信,对方不接电话也不回信息。考虑到该小区是单位家属院,住户多是同事关系,6月18日,记者找到朱女士单位相关负责人,请其帮忙联系协调。该负责人表示,朱女士家有亲人去世,最迟3天后会联系朱女士进行劝导。6月21日20时许,朱女士单位一名工作人员回复记者说:“朱女士受伤住院了,他们打电话和朱女士进行了沟通。朱女士认为此事系物业不作为,管道或许是五楼砸地砖震荡造成的。她不需要单位介入,会自行解决。”

  专有管道谁使用谁负责维修

  朱女士单位工作人员提供的病历显示,医生建议朱女士休息7天。张女士告诉记者,因管道漏水致新铺地砖水泥尚未干透,她家暂停装修,管道漏水处,她已请物业暂时用水泥涂抹处理。

  因为一直打不通朱女士电话,记者于7月2日给朱女士发短信,对方始终未回复。记者再次联系朱女士单位,其同事当晚回复记者称朱女士已回单位上班。7月3日15时许,记者再次给朱女士发短信,截至7月3日19时记者发稿时,对方仍未回复任何信息。

  “谁使用受益谁负责,这是最基本的公平原则。”针对此事,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万商天勤(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罗震东。他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涉事漏水管道是楼上住户洗脸池排水管道,系专有管道。所以,在过了物业服务保质期,排除他人人为因素所致的情况下,该管道的维修应由楼上住户负责。也许楼上住户对此存在法律认知误区,建议张女士和对方友好协商,在维护邻里关系的情况下协商解决。如果对方实在不肯配合,张女士可以先自行维修,之后再通过诉讼渠道维权。但一定要注意的是,在自行维修前咨询相关法律人士或者物业专家,留存好相关证据。

  7月3日19时,张女士告诉记者,朱女士仍一直未联系她,她也联系不上对方。她家的装修工作暂停,打算于7月8日做地砖美缝。“我想着和朱女士是楼上楼下邻居,如果她不愿意掏全部维修费用,我可以负担一部分。但她完全拒绝协商,让人很难接受。我将接受律师的建议,通过诉讼维权。”张女士说。



来源: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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