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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一消费者买到不达标电缆 公司负责人推搡记者砸摄像机

来源:潇湘晨报 时间:2025-07-15 15:43:49 编辑:曹家旬 作者: 版权声明

  长沙市刘先生(化姓)向潇湘晨报晨意帮忙栏目反映,他在长沙联东U谷的湖南丰旭线缆有限公司购买了一批2*2.5㎜²及2*1.5㎜²的电缆,为保证产品质量安全,他要求公司寄去一部分电缆至陕西协成测试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测。

  检测结果显示,消费者刘先生提供的检测材料不仅低于国家推荐标准,也并未达到该公司提供的企业标准。

  7月15日,潇湘晨报、湖南都市频道、长沙政法频道等多家媒体记者来到湖南丰旭线缆有限公司进行采访。

  在正常的采访过程中,公司谢姓负责人表示,可走法律程序解决消费纠纷,“我们所有的产品都是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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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视台摄像机被砸坏。

  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一幕突然发生,在沟通过程中,该负责人突然冲出来,将其中电视台记者的一台摄像机高高举起,砸在地上,摄像机瞬间被摔成碎片,另外一台摄像机的遮光罩被强行掰下,还有一名记者的收音麦屏幕被摔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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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已赶到现场调查处理。

  湖南爱晚频道记者在冲突中受伤,眼镜被摔碎,衣服被撕烂,牙龈出血。

  目前,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含浦派出所民警已到达现场,相关情况正在调查之中。

  天眼查信息显示,湖南川普光电线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和湖南丰旭线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都是谢远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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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消费者投诉的相关企业。

  国家“双千计划”法学专家、芙蓉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平凡表示,在上述事件中,涉事人员可能需承担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及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必须赔偿设备损失及衍生损害

  1. 设备损失赔偿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故意毁损他人财物的,应按财物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赔偿。本案中被砸设备价值约5万元,行为人需全额赔偿设备直接损失。

  延伸责任:若设备内存有重要新闻素材导致数据灭失,还可能需承担数据恢复费用或间接经济损失。

  2. 记者的财物损失和身体损害赔偿

  冲突造成记者衣物损坏的行为人应该赔偿损失;冲突造成记者身体损害行为人要承担治疗费用和误工等相关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导致记者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二、行政责任:最低面临治安拘留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5万元已远超“较大数额”标准,公安机关可对行为人处10-15日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若同时存在暴力阻拦采访、撕扯记者等行为,可能合并适用殴打他人条款(第43条),加重处罚力度。

  三、刑事责任: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毁坏财物价值达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若金额达10万元以上则构成“数额巨大”,刑期升至3-7年。此点需结合司法鉴定确认受损设备是否完全丧失功能,或存在修复可能以核定实际损失金额。

  该事件中施暴者至少面临治安处罚与民事赔偿,刑事立案概率极高。根据大数据显示,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例判决故意毁坏财物罪占比超70%,平均刑期在6-12个月。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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