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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统万城遗址保护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保护专款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任婷 2025-07-31 19:5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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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30日,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批准《榆林市统万城遗址保护条例》,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内容包括:

  榆林市、靖边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统万城遗址保护所需经费分别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文物保护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统万城遗址的事业性收入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用于统万城遗址保护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鼓励通过社会捐赠等方式设立统万城遗址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统万城遗址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统万城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新批宅基地。靖边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万城遗址保护规划将保护范围内原有村民逐步迁出安置。征收土地和迁出村民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的规定,维护村民合法权益。统万城遗址保护区划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害遗址安全、破坏遗址历史风貌的,由靖边县人民政府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依法予以拆除、迁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者安置补偿。

  靖边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统万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根据统万城遗址保护需要,按照不破坏遗址本体、保护地形地貌、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统万城遗址保护规划的要求,加强遗址保护区划内及其周边的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采取有效措施防治风沙,减轻风沙对遗址的侵袭和破坏,维护遗址自然风貌。统万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数字化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保存遗址相关数据,对遗址本体保护状况和周边环境实施智慧监测。

  在统万城遗址保护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在文物及其保护设施上刻划、涂污、张贴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排放污水、挖砂取土取石、修建坟墓、堆放垃圾和其他可能损害文物安全的,由文物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破坏生态环境的,由生态环境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存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放牧的,由林业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有关行政机关、统万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任婷 实习生 赵毅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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